文字:记者 王莉莉
近年来,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 商事调解组织数量日益增多,商事调解员队伍不断壮大,商事调解的社会影响力逐步增强,商事调解的文化氛围日益浓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常务副会长蔡晨峰在近日举行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新闻发布会上说。
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年)》(以下简称“报告”)。 该报告是中国第一份系统阐述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综合性报告,填补了中国的空白。 报告指出,在全球商事调解发展的带动下,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也在蓬勃发展。
调解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长期以来,全国商事调解机构调解员的人数、性质、登记方式、人数和资格均未得到完整的统计。
为找出底数,尽最大努力呈现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全貌,不断推动中国商事调解的健康发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将于2023年启动《报告》的编写工作, 并委托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养(湘潭大学)基地主任廖永安教授团队承担研究和汇编任务。
据廖永安介绍,从2022年到2023年,中国商事调解将快速发展,并取得了许多实质性突破。 在政策和立法方面,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商事调解发展的政策文件。 例如,2021年12月,司法部印发《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提出加强和规范商事调解,创建10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 2023年10月,召开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提出加强商事调解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商事调解法律体系。
报告显示,在地方立法方面,多个地区率先试验并积极探索,《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条例》《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若干规定》《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相继出台, 这些地方性立法为推动我国商事调解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报告显示,在商事调解组织发展方面,国内商事调解组织数量正在增加。 根据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检索结果,目前依法登记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有223家,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203家。 “可以发现,目前国内商事调解机构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其中70%以上是在2022-2023年之间成立的。 廖永安说。
报告显示,目前仍有大量商事调解组织未单独登记设立,在工商联、律师协会等机构设立。 以工商联商事调解机构为例,已实现省级全覆盖,共有商会调解机构3209个。
在商事调解人才培养方面,商事调解员团队不断壮大。 报告显示,越来越多的律师、仲裁员等法律、经贸从业人员从事商事调解行业,其专业类型涵盖法律、经济、金融、知识产权、海事、海事等多个领域。
报告显示,从案件数量上看,调解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从商事调解机构公开数据来看,以中国国际贸易调解促进委员会为例,2020年案件数量为3809件; 2021 年为 4,989 人; 2022 年为 9,531 人。 2023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系统共受理商事调解案件12509件,同比增长31件3%,标的金额为1053亿元。
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
据介绍,在商事调解的国际发展中,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 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正式上线,实现了国际商事法庭诉讼机制与调解仲裁机制的最佳对接和信息共享。 中国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也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的制定和推广。
廖永安指出,在服务“一带一路”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不断完善。 2021年7月21日,“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正式上线,实现了国际商事法庭诉讼机制与调解仲裁机制的最佳对接和信息共享。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已连续举办七届国际调解高峰论坛,已发展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级别最高的品牌论坛,向世界展示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最新发展,让国际同行了解中国在推进商事调解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此外,中国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还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的制定和推广,为全球国际商事调解提供更加统一、规范的参考。
然而,尽管我国商事调解发展迅速,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江慧玲表示,一是商事调解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二是商事调解机构的竞争力有待提高,三是调解员的能力和水平有待加强,四是社会对商事调解的认可度有待提高。
江慧玲进一步分析,目前国内商事调解市场化氛围有待改善,“商事纠纷,寻找商事调解”的观念和文化还比较薄弱。 研究团队通过与企业的探讨,发现商业主体普遍对商事调解缺乏理解和信任,企业在遇到商事纠纷后往往依赖诉讼仲裁,存在“调解无用”“调解无偿”等认知误区,给商事调解的进一步发展带来较大阻力,不利于多重争议的高效运作解决机制。
加强商事调解顶层设计。
对于如何进一步推动我国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报告从多个方面给出了具体建议。
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之一是加强商事调解的顶层设计。 积极推动将商事调解立法纳入我国立法规划,推动商事调解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就商事调解机构的法律性质、调解机构设立条件、从业人员资格、调解员资格、调解员案件范围等事项制定立法规范; 调解规则、风险责任、机构存款,以依法引导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
报告提出的另一项建议是,积极发展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打造国际商事调解“中国品牌”,打造一支国际化、专业化、高素质的商事调解员队伍。
江慧玲认为,应聘请退休法官担任专业调解员,整合现有专家学者、调解员、律师、仲裁员等人才资源,共同打造专业调解员队伍。 促进商事调解国际交流与合作,构建多层次的国际商事调解与交流机制,促进调解员互认,加强调解案件国际合作,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联合调解机制。 此外,大力推广商事调解的理念和文化,积极倡导“商事纠纷,寻求商事调解”,鼓励以纠纷主体解决问题为目标。
蔡晨峰表示,近年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调解中心对央企和国企进行了大量的座谈走访,发现企业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需求较大,但在使用调解纠纷时确实存在一些顾虑。 为满足企业需求,打消企业顾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筹备成立国有企业调解专业委员会,拟聘请企业领导、资深总法律顾问、具有丰富国有企业经验和争议解决能力的行业专家作为专家成员,统筹推进国有企业调解工作。 为此,专委会将制定适应国有企业纠纷特点和国有企业决策模式责任机制的调解流程。
此外,蔡晨峰还透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相关规则和措施正在修订中,修订的重点是重新制定调解收费表,大幅降低调解费用,有效降低企业争议解决成本,“新版调解规则即将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