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条[需要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或者履行报批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方主张解除合同,请求其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后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并参照违约违约责任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合同核准前,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解释后拒绝修改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单独提起诉讼。
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申请批复等手续或者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核准,对方请求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因当事人迟迟履行报批义务等原因导致合同不予批准,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解释:《民法典》第一条本条主要规定,对于自审批手续办理之日起生效的合同,因未办理审批手续而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履行报批义务的条款的独立效力。
合同约定的“履行报批义务”条款是独立有效的条款。 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义务不遵守规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报批义务,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供批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合同尚未生效,因为合同尚未履行报批义务,因此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法院作出履行报批义务但未履行的,视为对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生效带来的利益,这反映在法律结果上,即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日期。
在合同获批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因此不可能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其诉讼主张只能是“要求对方履行报批义务”。
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只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报批义务),是否履行报批义务、合同是否核准,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就不承担责任。 对方因未按约定承担报批义务而遭受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3条【备案、批准、登记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当事人以合同已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已按照合同办理财产权变更、转让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因合同是否已备案、批准机关批准或是否按照合同登记产权变更而改变。
[需要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