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202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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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在陈某、李某某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宜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该工程公司支付了拖欠陈某工资7020元、拖欠某某工资11750元,并支付了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5745元、李某27380元。 2023年7月,陈、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因某工程公司未清偿债务,陈、李向法院申请追加工程公司股东季某为被执行人,并要求该股东季某对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法院审理
经查明,被执行的工程公司类型为自然人全资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季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某工程公司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无法完成案件的执行,因此陈、李申请追加某工程公司股东季某为执行对象。 在法院审查期间,季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与其本人无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工程公司作为一人公司,在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增加股东季某作为被执行人。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增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季某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即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杂,股东季某应承担未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裁定追加姬某为本案的执行对象。
法官怎么说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独立的人格,并享有独立于资助者行事的权利和能力。 当一人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根据《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增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即“财产混合”)的,适用否定公司法人资格的原则。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财产混合”的情况下,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即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财产混合”,则公司的法人资格将被否定,导致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因此,一人公司应依法规范日常经营行为,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避免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淆,否则会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
法律条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增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被执行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双方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沂南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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