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是指由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有限责任”、“灵活多变的经营模式”、“资本利益最大化”等独特优势受到众多投资者的青睐。
网友咨询:
“一人公司”到空楼走,债权人找谁维权?
律师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的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依法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法人登记未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力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债务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依法注销未经清算,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补充道:
清算组清算公司清算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情况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按照公司规模、地域范围,在国家级或者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未得到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自行清算的,应当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应当将清算方案报请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未经确认,不得执行清算计划。 实施未经确认的清算计划,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的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的,以虚假清算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 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王凯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从事律师工作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