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202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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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购商品在运输途中的损坏时有发生,那么托运人与快递公司签署的《免责声明》能否免除快递公司的责任呢? 请看下面的例子。
案情简介
李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因为发现画质不清晰,就联系商家退货。 李某通过某快递公司的小程序下单,将涉案电视机交给快递公司运输退回商家。 快递公司验货后会进行,李某将支付运费。
在寄出邮件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向李某出示了《快递安全免责声明函》(以下简称“免责声明函”),并要求他签字。 《免责声明》的主要内容是:“由于我们的托运和包装计划的特殊性,在运输过程中很容易损坏。 我们深知上述风险,并愿意承担上述风险,以便您安心提供送货服务。 为实现我司托运货物的交付,不因甲方货物的交付而给贵司造成不当损失,经公平友好协商,我司不以此为由向贵司索取任何违约赔偿和责任:在运输和配送过程中, 如果出现损坏问题,我们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运费和增值服务费的索赔和退款)”。
该物品被运送给商家,商家在检查后发现电视屏幕的角落损坏,并拒绝接收该物品。 经过协商,快递公司将电视机运回给李某。 李某收到邮件后,发现电视屏幕完全损坏,无法使用,于是联系快递公司的客服要求赔偿。 快递公司以李某已签署免责声明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免责声明信无效; 2.快递公司被勒令赔偿1435的损失65元。
由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快递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建立了快递服务合同关系。 在履行合同时,李先生按约定向快递公司支付运费,快递公司也对货物进行检查和搬运。 快递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约定的地点并交付给指定的收件人。
本案中,涉案快递公司将液晶电视交付给收件人(商家),因损坏被商家拒收,此时可以证明其在运输过程中未履行对货物的注意和保养义务,对货物的损坏有过错。 同时,当货物运回李某时,出现了更严重的二次损坏。 足以证明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未履行货物的基本安全保护义务,造成李某财产严重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因此,本案中,虽然李某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免责声明函,且快递公司也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解释义务,但由于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给李某的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因此应认定该免责声明函无效, 快递公司应对李某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怎么说
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每一笔网购交易的背后,都离不开快递物流行业的支撑。 毫无疑问,电子商务行业的繁荣带动了快递物流行业的成长。 如何为消费者提供便捷、快捷、安全、高效的快递服务,让人们通过互联网更安心、更安心地购物和消费,不仅关系到快递服务和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
本案中,出于对某快递公司的信任,李先生将涉案液晶电视交给快递公司运输,作为专业快递公司,他深知液晶电视作为易碎品的特性,为规避自身风险,与李某签订了《免责声明函》。 快递公司在两次运输过程中对货物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可以认定快递公司没有履行对货物的基本安全保护义务,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免责声明》免除赔偿责任,那么在今后的快递业务中,无视货物安全,未按要求包装货物,货物装卸粗糙等,导致货物损坏将缺乏必要的规定,极易产生道德风险, 不利于快递市场的监管管理,也不利于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本案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6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本案所涉免责声明无效,不仅可以规避上述风险,保证快递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也促进了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条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二)对方的财产损失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或灭失负有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磨损,或者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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