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几乎涵盖了市场上生产经营所需的所有产品或服务。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第35类服务商标的行政纠纷案件。
原告威驰(日照)园林机械***,是6436450号“威智德野与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所有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了争议商标,理由是记录在案的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争议商标在1月15日期间在“进出口**、销售他人”(以下简称“争议服务”)第35类服务中被用作商标。 2018年和2021年1月14日(以下简称“指定期间”)。
原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在争议服务中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了争议商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诉争商标不构成使用诉争服务的结论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判决驳回了原告威力(日照)园林机械***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争议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在争议服务中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方式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准许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仅限于批准注册的商标和批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只有当商标的使用超出了商品或服务的批准使用范围时,才能维持商标注册。 因此,商标权人应当提交争议商标在获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相关证据。
第 35 类服务的主要目的是协助他人经营或管理其业务,管理其业务活动或业务职能,以及通过各种通信方式向他人提供向公众提供广告。 此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是:相关服务是提供给他人的,而不是为权利人自身企业需要从事的相关行为。 第35类“为他人销售”是指提供具体的建议、规划和咨询服务,以帮助他人增加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销售或需求将商品出售给消费者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出售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以赚取差价的简单行为,不属于为他人销售服务的范围。
本案中,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所有证据和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均仅在原告出具的自制合同、采购订单、订单确认函和商业发票中标示了诉争商标的标志,且展示形式相对简单,真实性存疑; 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规定期限内的真实使用。另外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只能证明其有出口行为,不足以证明原告曾从事过帮助他人增加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销售或需求等具体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也不足以证明原告从事进出口服务帮助他人增加销售额。 证据3中原告官网顶部显示的争议商标不能证明与争议服务有关,也未显示成立时间。 原告诉讼附件4中显示的争议商标标识不能证明其与争议服务有关。 结合附件4中的展位广告标语,附件5中原告的产品目录和促销内容,以及证据7中原告在“割草机、粗茎磨床、磨床”等商品上注册的“41702499号”
商标事实不能证明上述证据是争议商标在争议服务中的实际使用。 因此,记录在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指定期限内真实、合法、有效地将争议服务用于商业用途。
近年来,第35类服务出现了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占所有类别商品和服务申请数量最多的国家。 第35类商标申请量巨大的原因之一是公众对第35类商标的“全能理论”存在误解。 网上有大量评论称,第35类商标是“通用商标”,导致很多经营者在对第35类商标存在误解的情况下盲目申请商标,不仅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带来了商标维护成本和商标撤销或无效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中,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并未反映出第35类服务“为他人”的特征,部分证据甚至反映了原告为自己宣传推广的内容。
2022年12月7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5类服务商标注册使用申请指南》,使相关市场主体正确理解第35类服务商标的内涵和外延,合理申请商标注册。
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与商业或工业企业业务的管理、运营、组织和管理有关的服务,以及广告、营销和**服务。
第 35 类服务的主要目的是协助他人经营或管理其业务,管理其业务活动或业务职能,以及通过各种通信方式向他人提供向公众提供广告。 这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是,相关服务是提供给他人的,而不是权利人为自己经营需要从事的相关行为。 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自产、销售为经营范围的,无需申请第35类相关服务的注册商标,销售自有商品的,不视为此类服务。
为广告公司、策划公司、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等确实从事第35类服务项目的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第35类服务商标后,应做好留证工作,以应对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四点:
服务合同应明确规定服务内容,并体现自己的商标标识。
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服务名称的同时填写商标名称或商标号,发票或付款凭证的服务内容、时间、金额应能一一对应。
注意通过互联网、报纸等方式推广服务商标的证据的保留,在收集证据时尽量选择公证或时间戳认证。
如果商标标识与企业商号相同,则在用作商标时,可以通过在标识右上角标记“ ”来区分。
第35类服务商标不是“通用商标”,市场经营者应理性认识此类服务项目的特点和内涵,根据需要申请,积极保存使用证据,使第35类注册商标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北京知识产权局。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