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200万笔贷款无法偿还。
他决定自首。
但是当我看到十一年徒刑的判决时。
在看守所里,他“暂时改变了主意”。
向检察官说实话。
2022年12月31日,河南省嵩县检察院检察院检察院接到县看守所电话,看守所在押人员石某佳要求立即会见检察机关报告问题。 放下**,驻扎在办公室的检察官去见石某佳。
2015年至2019年,居住在宜川县的石某佳,以经营企业为由,先后到当地农商银行以新贷形式共借款480万元还旧,但最终因“桥梁”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本息, 导致贷款210万元,无法偿还。2020年9月15日,石某佳向宋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1年9月15日,案件移送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贷款程序中的贷款人均被证明为石某佳,石某佳认罪认罚,因未偿还贷款,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以涉嫌骗贷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2月29日,法院判处石某佳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 面对11年徒刑的判决,石某佳难以置信,要求立即与派出所的检察官会面,反映情况。
检察官,钱不是给我的,我是......对于别人的“顶级包”见到驻地检察官,石某佳说出了埋藏在心里的秘密。 2015年,同村村民石某一想借用石某佳的身份证向银行贷款,理由是他经营的茶叶店需要资金周转,承诺过一段时间还清,并表示如果到时候还不清, 他会用别人的名字来交换借条来“过桥”。由于对方是公职人员,金额不大,以前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所以石某佳答应了。 同年2月,石某一以石某佳名义向当地农商银行借款10万元,贷款到期后及时还清贷款本息。 2016年5月,施某一再次以施某佳的名义在银行借款50万元,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于2017年6月和2019年3月利用石某佳的身份信息在银行借入120万元和300万元,以偿还之前的贷款, 但石某佳不知道的是,这笔钱借出去后,石某易就把钱用于个人消费。在偿还了前一笔贷款后,石某义只偿还了33万元的本息,无法偿还贷款,导致最后一笔300万元的贷款还剩下210万元。
石某一想,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他的稳定工作和好前途就没了,于是他再次找到石某佳,表示愿意给石某佳50万元的赔偿,让石某佳为他“顶包”贷款,并一再承诺他会去“经营关系”做朝廷的工作, 并承诺对石某佳判处最高两年以上刑期。石某佳想着两年就能赚到50万,比出去打工做生意还好,就答应了。 就这样,按照计划,双方编造了对话手法,石某佳到公安机关自首。
驻办公室的检察官详细记录了石某佳报告的情况,并对其进行了分析判断,鉴于石某佳所描述的情况比较完整,细节也比较详细,相信石某佳对施某乙犯罪的情况的反映可能属实。 于是,法院启动了对石某佳案件的监督程序,并要求公安机关对石某佳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对石某仪进行起诉。 经过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证实,施某佳报案情况属实。
2023年2月2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宋县法院对石某佳判处11年有期徒刑的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4月4日,宋县检察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窝藏犯罪为由,变更了对石某佳的起诉。
面对强大的压力,施某一被迫自首,如实供认自己骗取贷款的行为,并要求施某佳为他供认罪行,并主动退还涉案赃款210万元。 2023年6月30日,检察院以涉嫌骗取贷款、妨害证言罪起诉施某义。 最终,石某佳以骗取贷款、窝藏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施某一还因骗取贷款罪、妨害证言罪被判处刑事处罚。
*:检察官办公室** 明镜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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