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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履约不符合约定,称为不当履约或有缺陷的履约。 也就是说,它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 例如,我让你称一磅水果,但你只称了八两。 你想让你称一磅好果子的重量,但你渗出两个烂果子。 无论是缺两斤还是以次充好,都是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没有对缺陷单独设置保修,而是将缺陷作为违约责任的理由。 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具体约定的,则按照惯例对缺陷的后果进行赔偿。 例如,如果你给了不好的东西,你会修补它,直到它可以使用为止。 如果您真的无法修复它,请将其退回。 如果你给两个烂果子,你会扣除这两个烂果子的相应价格。 本来应该工作三天,但仅仅两天后,相应的报酬就减少了。
释义:我没有实现,但我被说服了,又实现了; 最初,它没有正确执行,但后来被说服并采取了补救措施以正确执行它。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从现在到未来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拖延的过程。 如果因延误造成其他损失,如预期利益、定期利益等损失,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释义:本条与前条(第583条)一并阅读。 如有不履约或有缺陷的履约,不管有没有补救措施,只要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必须赔偿! 那么如何支付呢? 标准是什么? 本条给出的标准是将违约造成的损失封顶,包括预期收益,但不包括预期损失。 比如我要你称一斤水果,你渗出两个烂的,我把它折回去,要你还两块烂钱,这是意料之中的。 但是如果我说你那两个烂果子惹我妈生气,你就得付医费了。 这是出乎意料的。 那么预期的好处是什么呢? 说白了,有一定的相关性,等你执行得好,我就得到连续性的好处。 比如我是做装修的,跟你们订了一批装修材料,你们的材料正常到位,可以正常装修,正常收业主装修钱。 但是如果你没有好好执行,那就耽误我的装修,老板会不满意,我就收不到老板的装修钱了,而且会造成我装修钱的损失。 这种利益关系是相互关联的、连续的。 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这笔装修款的损失与我要求你订购的装修材料的供应合同并不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上。 但是,确实因为你们在供应方面的违约,导致我蒙受了损失,这种损失就是预期收益的损失。
解释:违约金的设定不是无限的,上限一般以损失为限。 我国的违约金不具有惩罚性,仅具有赔偿损失的功能。 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可能的损失估算违约金的金额,也可以设置损失计算公式来确定具体的违约责任金额。
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损失金额。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甚至承担了两倍的损失,这显然对违约方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这与我国违约金的性质相悖,当事人可以要求将违约金减少到损失金额。
如果只是迟延履行只是在期限内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那么在这部分期限内的利益损失得到补偿后,一般应继续履行。 除非受害方在期限内利益重大,即使得到赔偿也没有必要继续履行,否则合同终止并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