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晓梅自1994年起在环宇公司工作,双方自2018年1月1日起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其中规定乙方(苏小梅)应符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
优质作者名单 自2016年3月21日以来,苏晓梅以抑郁症为由长期请病假。 2016年7月12日,公司通过短信和快递通知苏晓梅:销售部将于2016年7月13日在会议室召开员工会议,讨论公司及营地制度,请准时出席。 2016年7月13日,单位召开职工会议,学习讨论《考勤请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业务部考勤请假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公司现有员工20人,18人,苏晓梅未出席会议。 会议讨论表决后,与会员工一致同意执行公司和销售部的文件,全体与会员工在会议纪要和文件上签字确认。
《销售部考勤休假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13条第(2)款规定,员工一年连续缺勤三天以上或者缺勤五天以上的,公司应当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2018年3月20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快递等方式向苏晓梅发出治疗期满后复工通知,告知苏晓梅,由于她的就医期已达到24个月的上限,将于2018年3月21日届满,并要求苏晓梅于3月22日办理复工手续, 2018年,苏小梅没能按时上班。
同样,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4月23日、4月29日、5月2日、5月7日向苏晓梅发出入职通知书,要求苏晓梅最迟于2018年5月10日返回工作岗位并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否则按照公司制度按旷工处理。
2018年6月22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苏晓梅,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因为她自2018年5月11日以来连续三天以上没有上班。
收到通知后,苏晓梅于2018年6月25日回复邮件,表示不同意公司的终止决定。
2018年6月29日,公司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通过电子邮件、快递方式向苏晓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双方发生纠纷后,苏晓梅要求公司支付违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2144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8036元医疗补助金,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
一审法院:医疗期满后,苏晓梅既未返回工作岗位,也未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构成旷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苏晓梅自1994年11月起在公司工作,于2018年6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期限为20年,应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由于苏晓梅自2016年3月21日起连续休假,因此24个月已于2018年3月21日届满,苏晓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医疗期限。
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5月7日,公司多次通知苏晓梅复工并进行劳动能力考核,苏晓梅未复工未进行劳动能力考核,本案中,公司以苏晓梅连续三天未上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法律规定和《考勤休假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规定,不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要求支付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此,苏晓梅要求公司支付832144元赔偿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实例。
关于苏晓梅主张公司应支付208036元医疗补助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老步发〔1994〕481号)已被废止,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 因此,法院不会支持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驳回了苏晓梅的诉讼请求。
苏小梅不满意,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苏晓梅既未返岗,也未进行劳动能力考核,公司按照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连续三天未上班被依法解雇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医疗期间是指企业职工不得因病或者非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休息的期限。 企业职工因非工作原因致残,被医生或医疗机构发现患有难以实现的疾病,在就医期间终止就医,不能从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评价委员会应当对其工作能力进行评价。
根据苏晓梅的工作年限,苏晓梅有权享受24个月的医疗待遇。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以苏小梅连续三天不上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关于医疗补助问题。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老步发〔1994〕481号)已经废止,不能作为处理此案的依据。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请长期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够从事原有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医疗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从事原有工作或者单位安排的工作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参照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被认定为1级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者非工伤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劳动者被评定为5级至10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遣散费和医疗补助金。
苏晓梅申请医疗补贴需要对其工作能力进行鉴定,其工作能力被评定为10级才能申请,而苏晓梅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医疗补贴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苏晓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廖02民中2178号(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