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璐谈案例系列。
摔跤你的手腕。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手腕摔跤。 比如两个人坐在一起,实力较强,拉近了双方的距离。 或许,好久不见,两人打招呼后,就断了手腕,增进了友情。 等等,毫无疑问,摔跤手已经成为一种人际交往的形式,简单而有效,随处可见。
但是,如果我摔断了手腕并受伤了,我该怎么办? 五彩缤纷的生活,往往会呈现给我们一千件奇袤无奇的事情,所以笔者结合一个案例,跟大家聊聊如何处理这类纠纷。
箱。 某店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5月14日,负责人为李某,王某担任店长,是李某的学生。
2020年8月10日,王某摆好桌子,在店里与其他人进行手腕摔跤活动,期间他邀请马参加,马拒绝,王某再次邀请马,马参加了摔跤活动。 在活动中,马受伤了。
事发后,王某将马送往医院**,马住院诊断右肱骨下部骨折,住院40天,共花费26037医疗费用39元。
根据司法鉴定,马的右肘关节功能障碍目前为10级残疾; 后续医疗费用约10000元; 失去工作的时限为270天,护理的时限为90天,营养的时限为90天。 马支付了2500元的鉴定费。 出院后,马将王某和一家商店告上法庭。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手腕摔跤是一项手臂力量和手腕力量竞争的摔跤运动,符合竞技体育的一般特征。 王向马发出邀请,没有胁迫。 虽然马一开始拒绝了王的邀请,但当王再次邀请他时,曾国藩选择了参加,这是自愿参加体育比赛。
在双方摔跤僵持不下的情况下,王某突然用力是断腕活动中常见的行为,不能认定王某突然用力是过错还是重大过失。 马受伤后,王积极送他去医院**并支付费用,履行了参加竞技活动的一般义务。 因此,王某对马的受伤没有过错。
同时,马和王的摔跤是店员下班后自发组织的娱乐性体育比赛,法律没有要求店家有义务提醒或禁止参加非工作活动。 因此,商店方面对马的损失没有管理过错。 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马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审。 马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摔跤手活动本身有一定的风险,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不违反社会秩序和良俗风俗。 马是自愿参加活动的,一审认定王某无责任并无不当。 同时,商店没有义务禁止,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被驳回,原判维持原判。
冯璐提醒道。 1、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该对侵权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什么是侵权? 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其他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人们普遍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民事不法行为,即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严禁违反的某种义务; 侵权行为也是一种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赔偿受害人。 ”
2.如果在上述案例中,马被王某强迫参加手腕摔跤并因此受伤,那么本案的走向将完全不同。 因为在本案中,王某强行扭手腕、伤害马已经是侵权行为,所以王某自然要对马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所以,不要强迫自己的手腕摔跤,力度要适当,以免意外受伤,心中只有安全感,并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友谊,才是人际交往之王。
拥有法律技术,成为技术律师。
地点:山东省潍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