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因工受伤怎么办?
介绍:在现实中,用人单位为了控制成本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往往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那么如何处理被派遣人员的工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发生了什么:2017年11月,蔡某被被告某劳务公司派往原告某建筑公司工作。 2018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蔡某某在工作时左脚被钢板压伤,被立即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脚距骨挫伤、跟骨距关节挫伤、软组织挫伤”。 2019年1月29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1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第X号《关于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蔡某某因工受伤。 2019年6月5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布《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蔡某的残疾等级为等级选择级。 2019年7月23日,被告蔡某某因伤向市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某建筑公司、被告劳务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43,53475元,工伤一次性医疗补贴 373155元,一次性残疾人就业补贴37315停工期间5元、停工期间74631元、交通费2000元、解除劳动合同12438元5 美元。 2019年8月16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老任忠案字(2019)第X号作出裁决,裁定被告劳务公司应当向被告蔡某一次性支付残疾补助金4353475元,一次性残疾补助金373155元,一次性残疾人就业补贴373155元,停工工资和工资差额为84385元,交通费500元,并裁定原告某建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原告是一家建筑公司,对仲裁裁决负有连带责任,因此起诉法院。
原告是一家建筑公司索赔:
1、确认原告对被告蔡某的工伤事故不负连带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蔡某某被被告劳务公司派往原告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在工作时被钢板砸伤左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构成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被告蔡某残疾为等级挑型, 被告蔡某某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被告劳务公司应当依法向被告蔡某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本院支持被告蔡某请求被告劳务公司一次性残疾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关于被告蔡某要求停薪停工工资的请求,本院根据被告蔡某的残疾程度和案件资料,认定被告蔡某停薪留职期限为2个月; 本院以被告人蔡某未提交相关证据为由,不予支持其交通费索赔。 同时,由于被告劳务公司原告无劳务派遣资质一家建筑公司非法收受被告人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原告一家建筑公司作为被告的雇主蔡某某在损害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证。 用人单位对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建筑公司应当对被告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
1、被告劳务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蔡某一次性支付残疾补助金43,53475元,工伤一次性医疗补贴 373155元,一次性残疾人就业补贴373155元,停职期间工资差额为84385 美元。
2、原告建筑公司对被告蔡某的上述赔偿义务,应当对被告蔡某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对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前,应审查劳务派遣公司的相应资质,并在协议中约定应承担工伤责任和其他责任,同时应避免非法就业,提供合法的就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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