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牛:人权的概念(II)。

小夏 文化 更新 2024-02-12

介绍。 从本文的前半部分“人权的概念(一)”中,我们知道,英文短语“人权”简单直接地翻译成中文单词“人权”,可能同时是“对”和“错”,也就是说,这个翻译存在矛盾。 为什么?

如果它是“正确的”,那么首先需要满足两个必要和充分的条件。 即假设1(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和假设2(权利的本质=权利的本质)。

如果它是“不正确的”,那么就没有必要满足两个要求(NSC)。 本文中关于“不对”的错误有三种,“主要错误”、“中间错误”和“高级错误”。

先决条件] 1)交叉点。

在数学集合论(或语言逻辑概念主义)中,设a和b是两个集合(概念),由属于集合(概念)a和属于集合(概念)b的所有元素组成的集合(概念)c称为集合(概念)a和集合(概念)b的交集,表示为a b=c, 也称为分离。其中,c有两种情况:

当 c=1 时,交点不为零; 表示为 C1。

当 c=0 时,交点为零; 表示为 c0。

1.交点为非零(即 c1)。

定义:集合(概念)A和集合(概念)B的交集c中存在元素。 在本例中,交点 c1 是包含元素的集合。

从数学上讲,C1 称为“无空集”,即“非空集”。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A 和 B 相交”的意思。

数理逻辑的含义:“在两个集合ab中,部分(或全部)元素在各自元素之和中存在交集”,意味着交集中这部分元素的“性质”同时属于a和b。

语言概念的含义:“概念A(A的本质定义集)和概念B(B的本质定义集)的交集”,是指A的概念“内涵”(即本质的定义)和B概念的“内涵”(即本质的定义)相交或相同。 也就是说,两者的交集,C1,是“概念的基本定义”的集合。

例如,当“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和“权利的本质=权利的本质”时,将人权翻译为“人权”才是正确的。

在这种情况下,概念A和B的交集是“本质的交集”,即“内涵的交集”。

根据哲学牛发现的“道集及其吞噬”,即“道集属于道存在”(道、道、存在、形式、精神、主体、真理}——道、神、圣灵)的顶层范畴。

我们可以看到,人权的概念内涵(即本质)和“人权”(即本质)的概念内涵(即本质)是“本质相交”,即“道的交汇、精神的交汇、主体的交汇”等等。

同时,翻译是“真正正确的”(即真对、主语对、精神对、形式对、本体对、道对、本质对),只有在两者的本质都属于“道”(最高本体、神的本质、神的精神)的前提下。

因此,“本质上的交集”是人们经常不注意的那种精神或精神上的团契。 同时,也是人们往往看重的那种“现象团契”(即所谓的“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比如物质或工作上的团契。

2.交点为零(即 c0)。

定义:集合(概念)A和集合(概念)B的交集c中没有元素,或者换句话说,交集C0是一个没有元素的集合。

此时,在数理逻辑语言等专业术语中,C0称为“空集”,即“空集”。

含义:ab两个集合(概念)中所有元素的“本质”(或本质的概念内涵)是不同的(即没有共同的本质)。 在这一点上,两者是“真正脱节的”——本质上不相交,精神不连贯,主体不连贯,道不连贯,等等。

这种分离也是“内在不相交”(即所谓道不同,不共谋),如精神上或主观上的上断; 同时,这也是“不相交的现象”(即所谓高不爬低),如地位或财富的分歧。

b) 工会。A和B是两个集合(概念),把它们所有元素合并在一起形成的集合(概念)d称为集合A和集合B的并集,表示为b=d,又称组合。 其中,d有4种情况:d1; d2; d3; d4。

1)d1的定义:当集合(概念)a=集合(概念)b时,则a+b=并集d1=2a=2b。 表示为:d1=(1+1); 公式:a{1}+b=d{1,1}。

含义:ab 两个集合(概念)中所有元素的本质(内涵)相同,两者相交,两者并集 d1 = 2 c1。

在这种情况下,并集 d1 类似于交点 c1,只是元素的数量增加了一倍。 因此,本文将不再赘述。

2) D2 定义:当 A “不等于”(例如小于)B 时,则 A+B = 并集 D2。表示为:d2=(1+1+x); 例如:a{1}+b{1,x}=d{1,1,x}。

含义:AB 两个集合(概念)中的某些元素相交,两者的合并是所有元素的总和。

在本例中,并集 d2 与相交 c1 类似,只是相交元素的数量增加了一倍,但那些不相交的元素除外。 因此,我不会在下面重复。

3) D3 定义:当一个集合(概念)和 B 集合(概念)本质上是对立的(或互补的),那么 A+B = D3。表示为:d3=(1+0); 例如:a{1}+b{0}=d{1,0}。

含义:两组(概念)中的元素是两个本质(内涵)的对立(或互补)元素,两者之间没有交集,只有结合。

在这种情况下,并集 d3 的情况类似于交集 c0 的情况,即在 ab 的两个集合(概念)中存在两种对立(或互补)的本质(内涵)元素,并且它们之间没有交集。 在非形式逻辑(辩证法)领域,这种结合{1,0}被称为“对立面”或“相同”。

在这里,它被统称为“对立-同一集合”或“对立-相同集合”,其概念内涵与“对立-统一辩证法”相同。

本节的示例在“翻译中间错误”一节中进行了简要介绍。

4)D4定义:A+B=D4,当A集合(概念)和B集合(概念)本质上是矛盾的(并且相互排斥)时。表示为:d4={1+(-1)}; 例如:a{1}+b{-1}=d{1,-1}。

含义:在ab的两个集合(概念)中有两个相互矛盾和相互排斥的元素,它们的结合是两者的总和。

在这种情况下,并集d4和交集c0的情况是相似的,即ab的两个集合(概念)中的元素是两类元素,其本质(内涵)是矛盾的,相互排斥的,它们之间没有交集,但存在并集。

d4 的并集在数学上与 {a,- a} 的连词相同,即与 {is, no} 的“重言式”或“永恒真理”相同。 在形式逻辑中,并集 d4 可以称为“悖论”或“悖论”并集; 就语言学概念而言,它可以称为“矛盾的本质定义”或“双重内涵互惠”的结合。

在这里,D4统称为“矛盾-相互排斥的集合”,它与“矛盾-斗争辩证法”具有相同的概念内涵。

本节的示例在“翻译高级错误”一节中进行了简要介绍。

先决条件结束)。

以下是上文人权概念(1)的延续。

2.“不对”的原因。

a) 主要错误。

捏住头,把尾巴拿掉,换个概念——

1.1 一些专业译者和非专业译者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英汉词典》后一页(如《新英汉词典》第623-624页)、《汉英词典》(如《新汉英词典》第1040-1041页)和《英英词典》(如《朗文当代英语词典》第697-698页)所显示的内容。省略了(去掉尾巴,捏头),简单粗暴地翻译为“人”的概念,这是一个偷窃的概念。

因为,这样一来,人的概念(内涵)——只有一种本质,即本质像圣灵一样属于人的交集——就转化为人的概念(外延)或人(人的现象、概念外延)——三类本质的概念(外延),即本质属于三类人与道的结合, 无道,反道。

因此,“人”(基本相同元素的集合)=“人”(三个本质上不同的元素的组合)的翻译等同于否定数学、逻辑、语言、科学和其他学科中“概念”(一组具有相同内涵或本质的元素)的本质定义。

因此,此时将“人”字从英文翻译成中文是不对的!

1.2 同上,这些译者有意无意地“捏头捏尾,盗取概念”,即混淆了《新英汉词典》第1032、1155页、《新汉英词典》第1023页的权力、权利、《朗文当代英语词典》第1102、1221页的权利等概念(内涵), 混淆了权利的概念(人类收集的要素,即个人的私人权利)和权力的概念(国家**公共权力的**要素)。

也就是说,他们去除了主体性及其作为人类最小单位(元素)的合法权利,即个人(精神第一主体),而只将主体性及其合法权利作为人类现象(如统治阶级或“无产阶级”)的一个子集。 这样,人为因素(每个人)和人群子集(集体)的逻辑首要地位和从属地位被颠倒了。 也就是说,最初,“人民”(个人的集合)是主人(主体的集合),结果,“公仆”(公共权力主体的集合)成为“主人”(主体的集合,权力的集体)。

这样,“自然权利”(个人权利)和“神圣权威”(*权力)之间就没有交集,在结合d3、d4中,前者的主体权利(人类元素的集合-个人权利)被后者的主体权利(人类子集的集合-集体权力)所取代。

因此,此时将权利翻译为“权利”,在数学、逻辑、语言、科学中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在翻译中也是“错误的”!

1.3 总结。

综上所述,将人权翻译为“概念内涵(人权本质)=概念延伸(人权现象)”是不正确的。

b) 中间误差。

交点为零,并集为 d3-

2.1 交点为零。

1)否定人权概念(I)中的第一个前提。

一些译者认为,人的概念和“人”的概念之间没有交集,或者交集中没有元素,即“空集”。

例如,这些译者否定了《道德经》中“道生天地万物”的经典命题和《创世记》中“唯有人是万物之灵”和“上帝创造人并赋予人灵”的经典命题,并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属于圣灵的精神元素的集合, 但与自然分类学和社会分类学中的“人类本质”相同,后者将人类(种类)的本质定义为“属于动物的灵长类动物”和“社会生活类”。

2)否定人权概念(I)中的第二个前提。

有的译者认为,权利概念与“权利”概念之间没有交集,或者交集中没有要素,即“空集”。

例如,这些译者摒弃中国“君权神授”和西方“神权人权”等传统信仰,认为“人的本质权利”不属于神道法所赋予的权利集合,而是将人权(无视阶级的本质)定义为“属于君官的权利和利益”和“属于统治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就像动物世界的“人的权利和利益”或丛林法则一样。这样,在“人权”或“人民权利(公民权利)”的概念中就没有“个人权利(基本权利)”了。

因此,这些译者的“人权”概念(官员的本体权利和利益,公共权力的集合)并不是古今中外人们对人权概念(人权利益和私权的集合)的共识。 此时,两者的内涵和外延并不重合,因此从英文到中文的翻译是不平等和不正确的。

2.2 联合是 D3

根据[初步知识]D3的定义、公式和含义,在D3的集合(概念)A和集合(概念)B的结合中,存在着“本质(内涵)的两个对立而平等的元素”(如二元论)和“本质=现象和相同的元素”(如相对论)。 因此,联合集d3可以细分为“对立集”(缩写:d3-1)和“同集”(缩写:d3-2)。

1)对立集。

意译。 对立面集合 D3-1 是一个联合,其中 AB 集合(概念)包含两个本质上相反和互补的元素(内涵)。 即,A 集合(概念)+ B 集合(概念)= 并集 d{1,0}。

滥用哲学、逻辑和集合论知识。

基于此,一些译者认为,道与器、阴与阳、0与1、正与负、形式与物质、精神与物质、本质与现象、内涵与外延等元素(或概念)既是对立又互补的。 意思是说,宇宙万物的起源“同时”来自两个元素,如道与器、灵与物等,“第一因”(形式、精神、本体因、道因)和“第二因”(物质因、物质因、最终身因、工具因)没有区别。因此,他们认为世界的起源从头到尾都是一个“二元存在”的结合概念,即一个集合(本质1)+b集合(元素2)=二元结合。

英汉单词的误译。

二元论的译者认为,人类集合(概念)A和“人”集合(概念)B之间没有交集,但存在结合(精神+身体)。

例如,他们认为,人(类)的本质(内涵)是“灵性”(主观性)和“物质性”(客观性)两种本质(内涵)的结合(结合),因为在结合D3-1中存在“两个不同本质(内涵)的元素,它们相互补充”。

他们的意思是,人类(人类)的本质既是精神的(精神的)又是物质的(物质的)。 也就是说,人(种)的本质不是一个,而是两个,而这两个本质(人的概念内涵有两个)既是对立又互补的,所以对立人(双面人)的两个本质才真正成为“人”的概念。 换言之,人类的本质(种类)(心灵)本来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心”是物质元素(本质是正的),而“精神”是精神元素(本质回来),所以人类的本质是“肉与灵”二元论。

例如,二元论的译者认为,权利集(概念)A和“权利”集(概念)B(否认上帝之道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之间没有交集,但存在一个结合D3-1,其中存在“两个不同且互补的本质(内涵)的元素”。 因此,他们认为人的权利(省略了阶级的本质)只属于人本身(人文主义),而“人权”既是“主体权利”(如主权、所有权等)又是“客体权利”(如财产权、使用权等)的结合。 也就是说,权利或“权利”的概念不是“对一个本质(内涵)的一组定义”,而是“两个本质定义(内涵)的组合”。

简述:在理论上和事实上,这种对双重本质定义(双重标准)和对立内涵(矛盾概念)的定义的解释(本质定义的集合),就像“主仆关系”是两个概念的并列一样,是奴隶制和极权主义不文明后果的主要原因之一: 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具有“主体地位”的人,如成年人、圣人、领袖等,才能同时拥有主权(包括所有权)和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反之,那些没有“臣民地位”的人,如恶棍、妇女、穷人、平民等,就不能有臣民地位和他们的合法权利。

2)相同的集合。

意译。 对立面集合 D3-2 是一个联合,它包含两个本质上对立并组合成一个(相同或相同)的元素。 即,A 集合(概念)+ B 集合(概念)= 并集 d{1,0}。

误用哲学、逻辑和集合论知识。

有的译者认为,道与器、阴与阳、0与1、正与负、形式与物质(精神与物质)等概念,是“二元存在”的并列概念,即相对主义的物理概念。

例如,相对主义译者认为,道=装置(即所谓的道装置不切),形式=物质,逻辑真1=逻辑假0,正数=负数,天=地(即所谓天地合一)等等。

英汉单词的误译。

这些译者得出的结论是,人类集合(概念)A和“人类”集合(概念)B之间的交集是一个空集合(见上文),但两者之间存在结合。

例如,他们认为联合d3-2中有两个“元素”在性质(内涵)上不同,合而为一!

其实,他们所指的“元素”不是“存在”而是“实体”,不是概念的内涵,而是概念的延伸。

就像“同一性论”(二元性,同性)一样,他们认为人类本质中的“道性”(合法性)=人类现象中的“工具性”(无法无天); 也就是说,人们认为人的本质(有道的人)=人(群体)的现象(具有不同本质的三个群体的道+无道+反道); 也就是说,他们将“人类本质(心理概念的集合)”等同于“人类现象(物质概念的扩展集合)”。

例如,这些译者得出结论,权利集(概念)A 和“权利”集(概念)B 之间的交集是一个空集,但两者有一个并集 d3-2。 其中有“两个不同性质的不同元素的实体,合二为一”。 就像实体论(如实体法、实在法等)一样,他们认为“道德人”的权利=“非道人”的权利=“反道人”的权利,三者的权利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也就是所谓的“人人平等”! 然而,这里“人人平等”概念(道、道、反道三族的权利平等)的内涵与《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人人平等”(人类的基本权利或精神权利)概念有着根本的不同。

因此,这些译者会像那些否定“形式理论”(道**,如形式法、程序法等)而坚持“实体理论”(实在法、非程序法等)的人一样,认为“人权”的概念内涵及其标准定义不应该是“双重标准”(有办法和矛盾的方式)或“三重标准”(有办法就没有办法, 有办法,没有办法,有办法,没有办法,有办法)。这就是说,在处理“道人的权利”和“反道人的权利”或“未开悟者的权利”时,标准不应该不同,对待方式也不应该不同,也就是说,三者的权利在本质(圣灵的精神集合)和权利(上帝赐予的君王)上应该是相同的, 上帝赋予的人权)由至高的精神(圣灵、上帝、“天堂”)赋予人类,三者的权利应该是相同的。

换言之,东方的“上帝的律法奖赏勤劳的人”和西方的“上帝赐予的人权”,对于这些译者来说,都是空话。 换言之,他们确定“人权”(包括权利和权力)只能受国内法管辖。

和 ** 授予的权力。

2.3 总结。

综上所述,在“非上层存在”和“非上层法则”的语境中,“人”和“人法则”是最高的。 此时,被翻译为“人权”的人权概念不仅遭到双重反对,而且“无法无天”(没有法律,就没有上帝)。 因此,从英文到中文的翻译是不正确的。

c) 高级错误。

交点为负 1,并集为 d4——

有的编纂者一贯坚持自己的观点、立场和方法,认为国内的“人权”概念与国际上的“人权”概念有根本的不同,即两者之间没有重叠。 同时,与“中间错误”中的“人本主义”(人的至上)和“人文主义”(人法的至上)不同,他们提出了两个与人权概念(I)中的两个假设完全相反的前提,即两个交叉点 c = -1 与两个交叉点 c = 1 完全相反, 此处表示为交点 (-1)。如下:

前提1:当“本质子集”(如反道家的集合)和“类人的本质”(如非道家的集合)中的一个“属灵实体”(如非道家的集合)在人类概念的扩展集合中的一个交集是“属于鬼魂的精神实体的集合”时,“人”的概念(暗示鬼主体的内涵)被翻译成“人”的概念(暗示鬼客体的外延), 然后,“人”的概念(暗示鬼主体的内涵)被翻译成“人”的概念(暗示鬼客体的延伸)。

反前提2:当且仅当人权概念的延伸中“子集权利”(如鬼主体的本质权利,如所有权的收集)与“类人权利”(如幽灵对象的权利,如使用权的收集)之一的交集是“属于反道法的主体的集合”, “权利”的概念(暗示幽灵内涵的力量)被翻译为“权利”(暗示人形延伸的权利)。

因此,只有当满足上述两个“反前提”时,将“人权”翻译成“人权”才是正确的。 否则,翻译不正确,如下所述。

3.1 的交点是 (- 1)。

根据这些编纂者的说法,“人”的本质是属于鬼魂的精神元素的集合(这里用g的概念表示); 同时,人们认为,“人”的本质是属于物种(species)的一组社会要素,这里用s)的概念来表示。因此,G集(概念)和S集(概念)之间存在交集,即c(-1),而不是交集{圣灵,人类} c1。

例如,“无产阶级”(-1)={无产阶级理论}集合g+{无产阶级群众}集合s的交点; “人民”交集 (-1) = {人民的公仆} 集合 g + {人民群众} 集合 s,以此类推。

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人权概念的内涵相反,他们认为“无产阶级”概念的内涵不同于“资产阶级”的概念,“社会主义”概念的内涵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内涵,“计划经济”概念的内涵不同于“市场经济”的概念, “人”概念的内涵与“人”概念的内涵既相似又不同,“类人”的本质与“人”的本质有本质区别,“公民权利”概念的内涵与“人权”概念的内涵不同,概念的内涵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国内法”概念的内涵与“国际法”概念的内涵完全不同,等等。

甚至有人认为,世界上上述两个“矛盾斗争”词的概念内涵之间,绝非没有交集(即两者的交集为零)! 而且,两者之间的关系一直处于一种结合D4——即“矛盾-相互排斥”的结合或“你死-我活着”的结合。

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只有“反道教徒”的集合(概念)g才能拥有真正的“主体权利”(反道教徒的主权,即权力)和“客体权利”(非道教徒的权利,即公民权利)。 換句話說,他們不僅不相信,反對「上帝對辛勤工作的獎勵」和「自然人權」。 解释如下。

3.2 联合 d4

意译。 根据【前提条件】并集D4的定义、公式和含义,我们知道,在逻辑数学的世界里,存在着一种“矛盾和互斥集合”,比如:集合A和集合(概念)B的并集D4中存在着“两个矛盾和互斥的元素”。

在数理逻辑中,这种“矛盾的互斥”并集d4与{a,-a}相同,即它与{is,no}并集或{true,false}并集或{exists,不存在}并集相同,依此类推。 它们被统称为“重言式”(矛盾)或“永恒的真理”(永恒的谬误)。

由于联合中有两个元素在内涵上本质上是矛盾的或相互排斥的,因此,由两者相加形成的并集(概念或命题)在形式逻辑和语言概念上总是一个假集合(概念)或一个永久的假联合(命题)。

例如,在形式逻辑中,并集 d4 被称为“悖论”并集或“悖论”并集。

例如,在语言的概念中,联合D4也被称为“矛盾的本质定义”并集,或“双重内涵相互颠倒”的并集。

但在幽灵哲学中,联合d4的概念内涵与“矛盾斗争辩证法”完全相同! 两者的交点类似于数学集合论中的“完美交集”(即a和b都相交)或数学群论中的“同构映射”(即a和b是同态和双射的)。

滥用逻辑、数学、哲学等。

有的译者认为,是=否、真=假、善=恶、爱=恨、正=否定、形=物、灵=鬼、大路=魔道等,两者融合而形成的“矛盾本体论”

矛盾存在)或“对立面存在”也是正确的。因此,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着“两种斗争物质——存在”!

例如 d4 union = { (圣灵,人类); (幽灵,人形)}。

例如,古希腊的“非存在”与形而上学及其形式逻辑相对立,即哲学及其辩证法的对立面; 虚无主义哲学,即无神论哲学或非逻各斯哲学。 简称:d2-1。

另一个例子是与形而上学及其形式逻辑相矛盾的“反存在”,即矛盾哲学及其诡辩; 幽灵主义哲学,即反神学哲学或反逻各斯哲学,等等。

对“人”和“权利”概念的误解。

1)误解“人”。

在交集为 (-1) 的前提下,这些编译器确定人类(概念)集合 A 和 G、“人”集合 B 和 S 之间的交集以及前 AB 和后 GS 之间的交集是“空集合”(例如,巴迪欧的“人”概念)。

还确定(参见《人类全集》)前两者(ab)的交集和结合都是“非人”(non-humanbeing)的集合,而后两者(gs)的交集和结合是“人”的集合。

事实证明(见《人类全集》等)他们所说的“非人类”是指那些相信“一一”(上帝、道路、圣灵)的人,即“有道路的人”的集合; 他们所说的“类人生物”是指那些还不相信“一”的人,即“未开悟的人”的集合; 他们所说的“人类”是指那些相信欧洲鬼魂并反对“一一”的人,即“反道教徒”的集合。

因此,他们认为人类的本质是“反道”,而人类的现象是“非道”。 为了拯救“全人类”(其全部精神本质属于鬼魂的类人生物,约占世界人口的5%25%),有必要消灭“所有非人类”(所有精神本质属于圣灵的人类,约占世界人口的75-95%)。

2)误解“权利”。

这些编译者认为,权利(set)ab的概念与“权利”(set)gs的概念,即“空集”之间没有交集。

但是并集 d4{(a, b); g, s)},是我们生活的现实世界。其中,总有斗争的要素(正义的和反的)及其斗争的集合(人,类),“在两种权利的本质上是矛盾的,在权利的内涵上是相互排斥的”。

就像“同一套对立面”(辩证法)和“矛盾和相互排斥的集合”(诡辩术)的结合(幽灵般的精神法则的集合)一样,他们认为“属于本道的人的权利”必须被剥夺(即所谓的“剥夺”); 属于零元素道的人的权利“应该被赋予(即所谓的”全人类“的救赎); 而“属于反元道的人的权利”必须实现(即所谓的“人人平等”)!

于是,在这些编纂者心目中,中国“天赏勤”概念的内涵被异化为“鬼法赏勤”,国外“自然人权”概念的内涵变异为“鬼赐人权”。 换言之,他们认为“人权”(包括权利和权力)只能由鬼世界的公共法律赋予或由公共权力赋予。

2.3 总结。

综上所述,在“非顶法”和“非顶法”的语境中,“鬼人法则”和“鬼人法则”是至高无上的。 也就是说,作为齐泽克《意识形态的崇高对象》中的主体——“意识形态的崇高主体”=幽灵人权“=幽灵人权利的本质=幽灵的集体力量=极权主义。

因此,在此前提下,将人权翻译为“人权”的概念内涵,不仅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人权”概念的内涵相矛盾,而且与之相冲突。 因此,在此基础上的翻译是“高级错误”或“绝对错误”。

对人权的概念进行了解释)。

结语。 法西斯-纳粹(国家社会主义)合并和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国家)合并的交集是“极权主义”。 它们的出现和消失,证明了“对立统一、矛盾斗争”辩证法的错误。

中国的“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也证明了“天报勤”和“天生人权”的存在。

祈求上帝保佑我们人类!

哲学奶牛。 2024年2月12日(农历年初三)在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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