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一个瘾君子和惯犯,曾因盗窃、抢劫和其他罪行入狱。 某年某月某日某某时间,张三开电动车到某市某区某街道,发现电动车后座上有一名乘客李思同向行驶,手里拿着一部白色苹果手机(12), 因为想买烟药,所以他把电动车开到李四乘坐的电动车附近,趁李四措手不及,把手机拿在手里,然后逃跑,把手机藏在某市某区某区某街道铁路桥附近的草丛里。事发后,涉案手机被没收,归还给受害人李四。 据**认证中心介绍,涉案手机价值2000元。 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张三犯有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由此可见,在街上抢劫是抢劫罪。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劫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凶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公私财产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比较大”、“数额巨大”、“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结合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的执行标准: 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较大数额”标准,按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的50%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聚众抢劫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曾因抢劫罪、一年内有抢劫罪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劫三次以上;
(四)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抢劫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人、未成年人、孕妇、婴幼儿、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者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应急救援、防汛、优惠照护、扶贫、移民、救助等资金物资的;
9)在自然灾害、事故、社保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在事件发生期间。
在事发地点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