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指出,《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治重大重大事项的有力举措煤矿风险隐患,是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的有效途径。
以下为原文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关于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紧急情况 2024 年第 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煤矿安全监理部门、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局、相关**企业: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77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月24日发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得到更好贯彻执行,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
《条例》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骨干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条例》全面总结了煤矿安全生产长期积累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煤矿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立法成果。 《条例》的出台实施,有利于全面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监察部门职责,对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化解煤矿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力举措,是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的有效途径,将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规范化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监察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做好实施工作学习宣传准备工作,切实把《条例》的规定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2、开展广泛深入的研究和宣传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不承担煤矿安全监督职责的除外,下同)、煤矿安全监督监察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立法目的、 煤矿企业的法律制度、监督监督内容、法律责任和法律规范。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干部轮训、专家讲座、案例讲解法、法制知识竞赛等方式,确保全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逐条学习《条例》。 要鼓励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学习学习,切实把《条例》的学习宣传转化为落实属地责任、抓紧煤矿安全的自觉行动。 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及”的责任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新媒体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使全社会更加重视和支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要组织特种部队深入煤矿企业一线进行精准宣传,使广大煤矿企业和职工深入了解和领会《条例》的有关要求。
各煤矿企业及其上级企业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学习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有线电视台(台)、广播电台、新企业的作用,开设学习宣传《条例》专题专栏。 要充分利用板报、墙报、宣传栏、活动园等宣传岗位,重点抓好《条例》的相关内容。 要在公共活动场所张贴标语和海报,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 支持企业发挥文艺团体作用,结合事故预警案例,安排和执行一些短小精悍、生动活泼的宣传节目。 鼓励有资质的煤矿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组织以宣传《条例》为内容的文艺演出、知识竞赛、讲座、专题讲座等活动,在企业内形成“尊重法律、学法、遵纪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3、按照《规定》认真检查、自我完善。
煤矿企业和涉煤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组织本企业及其所属煤矿开展自查自整。 重点检查以下几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是否健全; 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五岗”矿山经理、专职副总工程师是否按规定配备; 是否按规定指派主要技术负责人,是否完善技术管理制度;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继续保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领导体制是否按照规定建立;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了安全限额和井下作业时间管理制度; 是否禁止地下劳务派遣和就业; 安全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是否按照规定得到保障; 煤矿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设计、建造、验收; 煤矿产能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在安全生产条件下是否满足生产计划和运行指标。
各煤矿要认真参照《条例》有关规定,对自身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自查和自我完善,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年度防灾救灾计划是否按照规定编制; 特殊设计是否按照规定准备; 有否就指明的危险操作采取特别的安全技术措施; 是否建立了安全风险的分级管控体系;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了隐患事故排查管理制度; 灾害等级鉴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 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 《条例》是否规定了17种重大事故隐患。
四、严格按照《条例》进行监督监督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督监察部门要以《条例》为依据开展安全监督监督,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开展行政许可、日常执法检查和监督监督。 要把《条例》作为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加强对重点产煤区和重点煤矿企业执行《条例》的监督检查。 要结合正在进行的三年行动,解决安全生产的根源,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夯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督促地方政府严格执行以下几点:省人民**是否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是否建立了煤矿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是否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履行煤矿安全生产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和乡镇人民有关主管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停止了对非法煤矿的查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监督制度; 是否受理了已按规定停产整改的煤矿企业,是否加强了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5、认真组织《条例》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监察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条例》宣传贯彻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部署,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宣传实施工作方案; 分阶段细化工作任务,建立重点任务清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一落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推动将《条例》贯彻落实到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考核检查的重要内容中。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局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充分发挥监督监督职能,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推进宣传实施工作。
各煤矿企业及其上级企业、涉煤企业要成立落实领导小组,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宣传实施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 各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职责负责人,并组成负责人,各司其职,并明确权利责任的宣传和实施工作机制。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督监察部门和涉煤企业于2024年3月8日前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工作方案的公示实施情况。 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局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各煤矿企业发出通知。
联系人:邓晓宇,010-64464414。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月 9, 2024.
新闻链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74号)。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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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杨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