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养宠物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 仅看狗的饲养,中国的宠物行业***就展现了,2022年,中国城市犬的数量为5119万只。
同时,狗也为生活增添了乐趣,由于一些养犬人和管理者缺乏文明、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狗的疏忽管理导致狗在卫生、安宁、安全等方面影响了他人的生活,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矛盾和纠纷。 特别是近年,狗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统筹统一养犬的幸福与安全,是社会治理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中应当关注的重要内容。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饲养动物造成伤害的典型案例号召文明养犬,按规定养狗,强化犬只责任感和犬只责任意识,形成严格执法、遵纪守法的犬只饲养氛围和环境。 “我希望所有狗主人在携带宠物旅行时,都能遵守规则,记住安全,肩负责任,履行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快乐与和平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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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大型犬类伤人时,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犬只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刘某某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属于城市建成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7岁的徐某某跟着奶奶王某某到小区玩耍,遇见了牵着狗狗出游的刘某某。 当王和徐逗狗时,狗突然抓了挠徐的脸。 许某某被家人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和住院**。 此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进行谈判,徐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3万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在玩乐的同时承担较高的管理责任,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以减少对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危害,创造安全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公共秩序。 《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凶猛犬等危险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禁止饲养的凶猛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借口援引任何免责,无权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进行抗辩,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 饲养人、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凶猛犬或者其他危险动物的,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市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狗抓伤了徐某某,虽然徐某某戏弄狗是有过错的,但并不能减轻刘某的责任。 徐某某应当赔偿许某某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孕妇被狗咬伤后终止妊娠的,饲养人须承担相关费用
安某在社区被苗某养的狗咬伤,阿某去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苗某支付了疫苗费。 后来,安在注射疫苗时发现自己怀孕了。 为了避免胎儿发育不良,安某在与医院等各方协商后选择终止妊娠,遭受了极大的身心痛苦。 安认为,苗某未能履行对饲养的狗的照顾义务,导致自己被咬伤,狂犬病疫苗与被狗咬伤后终止妊娠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安某要求苗某赔偿终止妊娠所产生的费用。 苗某认为,注射狂犬病疫苗并不一定会导致胎儿发育畸形,而苗某并不知道安某怀孕的事宜,安某在注射狂犬病疫苗后终止妊娠,应承担损害的后果。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安某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苗某的狗咬伤了安某,苗某无法证明某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苗某应承担因某某咬伤而造成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 安某被狗咬了一口,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后发现自己怀孕了,因为担心疫苗会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就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这种行为符合安某的生活环境和普通人的医学认知能力,所以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安某某主张的因终止妊娠手术而产生的工费损失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伤害抚慰费等,应予以支持。终审判决由苗某赔偿安某损失6069元。
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本案是犬只伤害人并产生终止妊娠后果的典型案件。 目前,虽然没有关于狂犬病疫苗接种是否影响胎儿发育的医学结论,但疫苗使用说明中的“谨慎使用”暗示了一些不良反应。 同时,生一个健康的孩子是父母最基本的期望,发现狂犬病疫苗后发现怀孕并终止妊娠符合普通人的正常认知。 在确定狂犬病疫苗注射与被狗咬伤后终止妊娠的因果关系时,除了依靠鉴定和医学结论外,还应考虑一般社会认知和社会伦理,强调裁决结果的社会价值引导。 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在犬只对人造成损害后,注射疫苗与终止妊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终止妊娠造成的损害属于犬只造成的损害责任范围,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狗追逐路人,导致他受到惊吓而摔倒,“非接触性伤害”的主人也要承担责任
张某佳开着电瓶车穿过某村时,张某乙养的一只大黑狗追赶电瓶车,导致张某佳摔倒,膝关节受伤。 报警后,派出所的警察赶到了现场。 经过警方的协调,张某一家人将张某佳送往医院住院**。 后来,确定张的膝关节构成10级残疾。 张某佳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赔偿各项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指直接身体接触造成的伤害,还指吓唬他人。 被侵权人张某A造成的损害与侵权人张某乙饲养的狗使被侵权方受到惊吓存在因果关系,张某乙作为该犬只的饲养人,未履行合理的管理义务,无法证明被侵权方张某乙有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张某乙赔偿张某合理费用21126463元。
狗对人造成伤害的行为不限于咬人、抓挠或其他与人体直接接触的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狗在附近吠叫、嗅闻或追逐他人可能会引起他人的恐慌,从而造成相应的身体伤害。 即使狗只与他人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只要与损害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也是“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主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的处理对宠物“非接触伤害”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时,饲养员或管理者应提高管教意识,对狗只在外出时应进行合理的控制和控制,并对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和安全负责。
非法饲养犬只应予以制止
王某某在菜市场经营干货摊,在干货摊上无证养了11只狗,而且没有皮带。 当地公安机关向王某发出了“改正通知书”,但王某的狗尚未登记。 后来,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得知后,赶到现场劝说王某,但无济于事。 民警将王某某带到派出所,对讯问过程进行了记录。 同时,联系动物救助中心协助在现场抓捕非法犬只,并送往当地流浪狗收容所。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王某饲养的11只无证犬只。 王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地方《犬只饲养管理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域的犬只应当实行登记制度。 犬只未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购一户,凶犬、大型犬不得入内; 个人每户饲养犬只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变更的,对超过限额的犬只予以没收。 因此,公安机关有权对辖区内的非法养犬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本案中,王某某在接到命令后拒绝改正。 在作出处罚被告人的决定前,公安机关经调查证实,王某无证饲养犬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王某饲养的无证犬只,法律法规适用正确,处罚幅度不当。 公安机关办理立案后,依法办理了调查询问、处分前通知答辩等程序,程序合法。 终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和谐环境倡导文明养狗,法治社会依法支持养狗。 本案,人民法院以行政审判为依据,支持公安机关对未履行办理犬只登记的法定义务、未履行照料义务的饲养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效避免了不特定人群在公共场所对涉案犬只造成的损害; 避免狗狗伤人的恶性后果的发生。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陈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