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拖欠工资纠纷典型案例,明确了通过案件解决拖欠工资纠纷的多样化途径,推动保障制度落实,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工资的发生, 完善拖欠工资的长期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在线加班费”应合并
确定员工加班的频率和持续时间等因素
李某加入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短期运营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2万元。 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28日任职期间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对设计方案的答复和改进方案的工作2020年5月28日,某文化传媒公司以试用期内李某不符合劳动条件,未向某支付加班费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李某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存在拖欠加班费等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后来,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满,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加班费196705元,周末加班费等诉讼索赔26331元。 原审法院认为,加班费的数额应根据劳动者的岗位和工作情况、用人单位的经营特点和报酬支付标准确定。 由于李某的工作不需要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完成,且工作时间相对分散,难以量化考勤和进行科学统计,原审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内容、公司的考勤时间和工资标准,认定某文化传媒公司应支付1万元加班费; 根据微信内容,确定李某有三天休假,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勒令在休息日支付5517加班费24元
“线上加班”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工作安排和成果提交由线下转向线上,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的特点,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加班,存在用人单位难以实时监督管理员工等问题; 员工很难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的加班时间。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案人民法院在确定“网上加班”加班费时,应当根据劳动者所占休息时间的确定标准,适当确定劳动者的加班费,综合考虑劳动者加班的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改变工资支付方式
它应该与工人达成一致
雇主有法律义务足额及时地向雇员支付工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用人单位选择通过第三方软件或网络平台支付工资,给员工提取工资带来不便,甚至部分费用被扣除,客观上导致员工收入水平下降。 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不能自行选择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 某培训中心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向杨某支付工资。 后来,某培训中心通过某购物平台向杨某支付工资,杨某只能按比例从某购物平台提取部分工资。 杨先生认为某培训中心存在未经其同意通过购物平台支付工资、未足额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后来,杨某对仲裁裁决不满意,要求培训中心支付拖欠工资1498176元等诉讼索赔。 原审法院认为,鉴于杨某通过购物平台支付工资导致其每月实得工资低于其应得工资,培训中心应与杨某就改变工资支付方式达成协议。 杨先生无法通过购物平台全额领取工资,并多次向培训中心表示不想通过购物平台支付工资培训中心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足额、及时地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并责令培训中心补足杨某工资差额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协商变更工资支付方式,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收入减少的,用人单位应当有支付拖欠工资义务等规定,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充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