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8关于收入确认模型和收入验证
根据申请材料:(1)以SaaS模式交付的全尺寸联系人平台、安全计算平台、云网助手服务的收入,按照按收入项目使用情况计算的收入金额,临时计入当月收入,与客户的对账完成后,根据与客户的对账结果进行更正。 软件销售模式中交付的全接触平台和平台收益在服务平台或软件交付给客户或开发时确认,客户最终通过最终检验。
(2)保荐工作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长期未与客户对账。截至2023年5月18日,发行人2022年底应收账款中未对账的应收账款金额为2,12564万元,主要涉及客户上海联通、四川联通。
(3)根据主办工作报告,部分项目存在签字时间与验收时间距离较近、收款与合同不一致、终检时未取得最终用户确认文件等情况。 此外,国麦文化浦东发展CCOD项目、中国联通数字-5G智能门户、中国联通数字技术三期、大连12345政务服务系统四个项目的收入确认时间为2022年第四季度,但截至2023年第一季度尚未收到款项。 (4)报告期各期间,发行人以软件销售模式交付业务当月合同签订当月确认的收入占比如下: 66%,2022年这一比例将快速提升。
(5)智慧联系人平台扩展项目主要为权益运营,用户获得权益或注销权益时确认收益。 发起人工作报告显示,此类业务使用毛额法确认收入。
(6)发行人的直接客户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非终端客户收入,如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的非终端收入,远远超过自身要求的收入。 发行人请:
1)说明各项业务收入确认的内外部证据和可靠性,与客户对账的频率、周期、付款结算方式,各期间对账及其处理的差异,以及各期间相关验收报告或文件中客户签名盖章的比例。(2)说明收入确认暂定估值后长期不与客户对账的原因,未对账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减值风险,收入确认时间点的准确性,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是否充分。
3)说明部分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点相距较近的原因和合理性,项目与合同的实际实施周期与验收周期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收入提前确认的情况。
4)说明是否存在签订合同时间晚于入职时间或在线时间的情况,并说明其合规性。(五)结合合同条款和发行人承担的主要责任,说明股权经营业务采用汇总会计法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列举各期间终端收益和非终端收益金额、主要客户终端收益和非终端收益的金额和比例、非终端收益对应的终端客户情况、发行人非终端收益的确认方式、相关收益的确认依据、向直接客户大量购买非自用产品的原因; 以及相关产品是否在当期使用过。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给出明确的意见并解释:(1)真实性和截止收益的核查方法、核实过程、核实比例和核实结论,包括对报表和验收报告的核实。
2)详细讲解题干中第(2)、(3)、(4)项的核查方法、核证证据和核实结论,结合具体项目的收款、合同、验收文件,详细讲解2022年第四季度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情况。
3)说明各期间非终端收益的统计方法、核实方法和核实方法,以及核查是否达到最终用途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请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解释项目组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工作及相关质控结论,以证明项目组就发行人各项收入的收益确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所进行的核实工作是否充分及有效。 答
5、结合合同条款和发行人承担的主要责任,说明股权经营业务采用总额会计法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34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交易时,应根据其是否对商品具有控制权,确定其是主要负责人还是第一人,然后再将其转让给客户。 企业在将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能够控制商品的,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益; 否则,企业为**人,应当按照预期应得的佣金或手续费数额确认其收入,该数额应当按照扣除应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收取或应收对价总额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数额或比例确定。 企业在将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可以控制商品的情况包括:
1)企业从第三方取得货物或其他资产的控制权后,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带领第三方代表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3)企业从第三方获得商品控制权后,将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一定的产出组合,并通过提供重大服务将其转移给客户。 企业在确定商品转让给客户前是否受控时,不应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
1)企业对货物向客户的转移承担主要责任;(二)企业在商品转让前后承担商品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其交易的商品;(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为电信运营商提供保险权益运营产品。 结合上述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发行人与中国移动签订的股权经营业务合同,现分析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作为主要责任人,为中国移动提供完成权利收集和赎回的所有服务,在此过程中,需要为中国移动提供股权交易平台,整合保险或其他权利等资源,由发行人自主从**商户处购买, 发行人是该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发行人按照总额法确认收益与经营情况相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7、真实性及收入截止的核查方法、核实流程、核实比例及核实结论,包括对报表、验收报告的核实
(1)验证方法、程序、比例等对于收入的真实性和截止性,发起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和销售收益确认政策,核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检查收益确认方式是否符合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 参照《工商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收入确认的规定,核实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工商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估其设计的合理性,并选择样本测试其实施的有效性;
3、获取损益表,选择样本核实收入真实性,核对收入确认情况相关证明文件,包括销售合同、报表、验收材料、发票和银行收据等,核对合同中关于承兑条款、合同履行义务、对账方式、周期和频率的规定,核实收入确认文件是否与合同相符。
报告期各期间的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抽取样本对各期间的销售合同进行检验,检验比例占各期间营业收入的比例。 07%,如下:
选择大收益项目,随机抽取小收益项目检查其验收单和报表,检查比例占各期间营业收入的比例。 36% 如下:
检查各期间的收款流程和银行收据,主要检查付款流程和银行收据涉及的客户名称和金额信息,检查比例分别为。 44%。4、确认大客户的收入、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在报告期各期间,经客户回复和替代测试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9%,具体信函及回覆如下:
5、选择有重大交易额的客户走访样本,了解客户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了解业务成就和发展的主要流程,验证业务的真实性。
2020年至2022年,访问客户对应收入金额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67%;2023年1-6月,选取当期前5大客户,对交易金额大、交易金额大的分行进行补充走访,对交易金额大的新客户、非终端收益对应的直接客户进行补充走访,上述补充走访的销售额占4149%。
6、对于2023年1月、12月、6月及报告期后下个月的收入,选取样本进行临界检测,详情如下:(1)以SaaS模式交付的业务
对于以SaaS模式交付的项目,选取2023年1月、12月、6月和报告期下个月的收入样本进行截止测试,并检查销售合同、报表、发票、银行收据等相关证明文件,评估收入是否在适当期限内确认。 报告期内的核查情况如下:
(2)以软件销售模式交付业务
对于以软件方式交付的项目,由于采用终检时间确认收益的时间特点,选择报告期各期间大部分项目合同对应的验收单据进行核查,以确认收益确认时间点的准确性, 验证金额与软件模式下交付的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