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方收款和现金交易根据申请材料: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支付金额为117462万元,848280,000元和2,65487万元。 扣除母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公司以及自然人控制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支付的款项后,其他类型第三方收到的付款金额为43550万元,88290,000元和46739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收入为965万元、0万元和100万元,整体金额较小,主要用于现金结算。
请向发行人说明:(一)第三方收款的判定标准,区分不同情况并说明报告期内第三方收款涉及的客户、交易金额、第三方支付金额、收款人,以及相关交易是否具有业务实质;
2)现金交易的具体情况、现金交易的原因,以及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解释:
1)验证上述实施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二)确定资金流向核查范围的方法和充分性、认定异常标准的标准、发现异常情况的具体情况、采取的进一步核查程序、取得的核查证据、资本流向核查结论。
再:1. 请向发行人解释
确定资金流动核查范围的方法和充分性、认定异常标准的标准、发现异常的具体情况、采取的进一步核查程序、取得的核查证据、资金流动核查结论一、确定资金流向核查范围的方法和充分性
(一)资金流向核查范围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5号关于资金流向核查的要求》,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资金流向核查的具体范围包括: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银行账户流量(包括子公司和注销账户); 实际控制人控制并一旦控制的企业银行账户资金流向; 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获得主要银行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销售人员、主要研发人员、主要生产采购人员、财务人员等关键岗位的银行账户流向; 报告期内员工个人卡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及持卡人所有银行对账单。 核查期包括报告期或服务期,具体如下:
(二)资金流动核查范围的充分性对于发行人及其分行、子公司,中介机构获取已开立银行账户明细清单,通过柜台印制、银行设备印制等方式,到公司开户行获取加盖银行专用印章的纸质对账单(含交易对手及汇总信息),同时取得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分行、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 并对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包括外币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实施确认程序。核实该等账户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每个报告期末的账户余额。通过检查银行对账单和日记账,比较银行账户期初和期末余额的连续性,并审查相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的完整性。
对核查范围内的主要关联法人,主要关联法人应提供报告期内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和所有账户(包括注销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并加盖法人公章。 中介机构将对关联法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清单、资金流向和发行人资金流向进行核对,并对照双方的交易记录,确认资金流向的完整性。
对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其他关键人员的银行对账单等个人银行对账单,中介机构获取了上述人员提供的所有银行查询画面,并陪同上述人员前往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查询开户状态并打印结果打印银行对账单。中介人亦会核对上述人士不同账户之间的转账,以及他们与其他关键人士的转账情况,并将他们的账户名单与信贷报告进行比较,从而确定上述人士的银行月结单打印是否完整。 2. 异常标准的判定标准
(1)核实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银行对账单定量标准
对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发起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充分考虑各银行账户的用途和流额大小,为满足各大银行一定的覆盖率,根据不同流向的大小,选择10万-50万元作为各银行资金流向大额的判断标准银行,并执行相关流量的核查程序。发起机构与申报会计师将对银行对账单与发行人的银行日记账进行双向核对,以核实发行人货币和基金相关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核实已识别的大额银行对账单的原始凭证,追溯到相关合同, 发票、审批记录、银行单据等,并核实相关银行对账单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报告期内,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核实的大额银行对账单金额及比例如下:
定性标准发起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确定的异常标准如下:
一个。发行人大额资本交易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买、外商投资等不匹配;湾。发行人是否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人员等存在异常大额资本交易;
三.发行人有没有大量或频繁提取现金,以及是否有合理解释;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和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以及是否没有合理解释; d.发行人与客户或第一经营者的法人、股东、主要人存在资本交易;
e.发行人是否大量购买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关键人员以及发行人主要关联法人等个人的银行对账单核实量化标准
发起人与申报会计师应当对单笔资金流入2万元以上(含现金存取款)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逐一核实,对单笔现金存取金额达到2万元的交易进行核实, 虽然单笔现金存取款未达到2万元,同时对其他未达2万元的异常银行交易进行抽查。逐案核实发行人主要关联法人单笔5万元及以上交易(含现金存取款)资金流向定性标准
相关人员是否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进行大量资金交易,或经常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存入或提取大量现金; 相关人员是否从发行人处收取大额现金分红、报酬或资产转让资金,或从发行人股权转让处获得大额股权转让资金,且主要资金的流动或使用存在重大异常;
相关人员是否与发行人的关联方、客户、商户有异常大额资金交易; 除正常支付薪酬及偿还外,是否与发行人进行大量资本交易;
关联法人上海世益重点关注除出资外是否与员工有异常交易、红外线分销,以及与公司客户、**商户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交易。
3.发现的异常的具体情况(1)报告期首年发行人向关联方借入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房地产等大型个人支出等,相关资金于2024年底结清,贷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股份公司成立后,关联方之间不再有借款往来。发行人在“4.招股章程中“第8节”公司治理及独立性“的附带关连交易”。
2)报告期第一年度,发卡行使用个人卡进行收付,主要用于零星销售收款和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少量费用,相关个人卡已于2024年10月注销。股份公司成立后,再也没有出现类似情况。 有关个人卡的收付详情,请参阅本查询函「121.《内部控制违规行为与资金流向核查》 (1)历史个人卡收付内部控制出现违规行为的原因、环节及相应的纠正措施,是否存在其他个人卡收付,发卡行是否仍存在不规范的内控或无法有效执行。 (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银行对账单中存在第三方收款现象,主要是部分小规模客户对企业支付意识不足,为了自己的支付方便而通过第三方支付。 有关第三方催收的详情,请参阅本查询函“122 关于第三方收款和现金交易
1)第三方收款的判断标准,区分不同情况并解释报告期内第三方收款涉及的客户、交易金额、第三方收款金额、收款人,以及相关交易是否具有业务实质。(4)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员工在个人银行对账单中代收经销商货款,主要是因为业务人员在帮助经销商进行促销、为经销商现场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指导的过程中,少数终端用户向业务员支付了货款, 然后,推销员将货款寄回给经销商。业务员代经销商收取的款项数额逐年减少,具体情况详见本询价函“71、关于分销模式“ 1、(6)代客户收款的具体情况,人员、客户、终端客户、收款内容、金额、收款原因,相关交易是否具有业务实质和依据,以及整改相关内容的具体方法和结论。
5)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飞与许继阳与发行人客户主要人员之间存在资金交易,具体如下:
(四)采取进一步核查程序,取得核实证据
发起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异常事项进一步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5、资金流向核查结论经核实,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认为:(一)发行人资金管理无重大缺陷,发行人对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有效。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任何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充分反映在发行人财务会计中的银行账户,不存在发行人开立银行账户数量与业务需求不符的情况。(3)报告期内,发行人大额资金交易无重大异常,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买、外商投资等活动相吻合。
4)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人员等无异常大额资本交易,其大额资本交易以工资、红利、分红等为主,真实合理。报告期第一年度,有关联方基金借款,于2024年底结清,基金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报告期内,发行人未进行大额或频繁的现金提取,除发行人正常资金转账、收取保证金、返还外,未出现金额、日期相近的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出现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况。
6)发行人未经合理说明,不大量购买实物形式的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且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个人账户未经常存入或提取大量现金,对大量资金交易获得合理解释。
8)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未从发行人处收取大额异常报酬,并从发行人处获得大量现金分红,上述分红主要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地产、 购车费用、家庭内部转移等,资金流动、使用无重大异常情况。(9)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与发行人客户、商户存在资金交易,上述资金交易有相关交易背景并得到相应处理,无重大异常情况。
10)报告期内,发行人有少量业务员向客户收款和其他第三方付款,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公司相关内部控制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