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在教育部官网发布文件,正确理解《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对校外培训机构提出要求。 它指出,《条例》旨在促进校外培训依法管理,既不“收紧”也不“放开”。 对于学术机构来说,仍然贯彻“双减”精神,新机构不予批准,督促现有机构依法运作,防止洪水泛滥,制造教育焦虑。 对于非学术机构,加强日常监管,保证培训质量,促进合理定价,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自2021年实施“双减”以来,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校外培训管理规定。 此次出台的《条例》就是要把这些规定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法律效率,促进校外机构规范化发展。 《条例》有两大亮点,一是巩固“双减”成果,进一步细化完善此前校外培训管理规定; 二是合理定位校外培训的下一步,通过治理让校外培训对学校教育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从而满足部分受教育者的差异化培训选择。
但是,《条例》出台后,出现了误区,有人炒作这是校外培训的全面放开,说校外培训的春天已经到来。 这不仅造成了社会焦虑,也影响了社会舆论的理性征求,以完善《条例》。 为此,要做好从法治角度把握《条例》的准备。
《条例》的主要规定是对此前校外培训“双减”意见和规章制度的延续,也是进一步巩固“双减”成果。 如《条例》规定,“课外培训按学类和非学类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术课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历培训”;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术课外培训,依法实行指导价管理,省级人民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等。 这都是关于现有的规章制度,在义务教育阶段没有“放开”学术培训这样的事情。
《条例》还细化了校外培训的规章制度,如要求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也要求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等。 这为学校教育和校外培训设定了明确的界限。 此外,对于非学术培训,还明确了申请许可和审批的流程,并明确规定“办校非学术校外培训学校的许可证,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另行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这强调对非学历培训机构进行预先审批,以确保非学历培训机构具有合法资格。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来说,也有**对自己未来的发展不看好。 此次出台的《条例》对校外培训的概念进行了统一定义,解决了校外培训的“地位问题”。 《条例》明确规定,课外培训是指“以中小学生、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在学校教育体制之外为社会开展的有组织或者有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以提高学习水平或者培养兴趣和特长为主要目的。 按照这一定位,只要依法依规经营校外培训,就可以作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提出了校外培训的激励措施,包括“鼓励和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所(院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扩大招生人数,满足校外培训合理需求”,“县级以上地方人员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并引入优质、诚信的非学术校外培训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校外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这无疑有利于校外培训的发展,但前提是要满足校外培训的合理需求。
制定激励措施,是对校外培训的理性态度。 在对校外学术培训机构进行严格管理后,一些地方出现了一流、变异学科培训转入地下,成为校外培训监管的难点。 除了加大对违法培训的处罚力度外,还要引导学生和家长对校外培训的合理需求,鼓励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规范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条例》并未要求高中学历培训机构注册为非营利性法人,符合“上级法”的要求。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得设立提供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允许提供非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即可以设立具有高中教育设施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显然,要求高中阶段的学历培训机构像义务教育阶段的学历培训机构一样,注册为非营利性机构,是不符合上级法律的。 高中阶段的学术培训监督应当符合高中阶段的教育特点。
目前,《条例》草案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相信通过听取各方意见,《条例》可以进一步完善,将课外培训的治理充分纳入法制轨道,使课外培训在实现我国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温 江 Li. 北京青年报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