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教育部印发了《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对校外培训作出规定。 如何正确解读校外培训规定? 教育部全国课外培训政策咨询小组委员会秘书长曲一凡撰文称,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学历培训机构规模既不“放开”也不“收紧”,而是在保持政策连续性、保障社会各界共同构建的“双减”成果的基础上, 它是标准化的,并用法律语言说明。
曲一凡中国全国人民专业委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现任国际经济大学教育与开放经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教育部全国课外培训政策咨询小组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办教育、校外培训、教育法律与政策、教育对外开放等。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校外培训管理条例》),这是首次从行政部门规章层面对校外培训作出规定。 在建设教育强国、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本条例的出台,是顺应当前教育发展和法治发展的新形势。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学校和家庭社会教育机制,教育供给主体不仅包括学校,还包括家庭和社会。 在三方协同教育生态中,学校是教育的主体,家庭是教育的共同体,社会教育是教育的有益补充。 课外培训是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外培训的治理关系到培养德德、培养人的根本任务,关系到人民的小康生活,对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前,教育立法大多以学校教育为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针对民办学校进行学历教育,虽然部分涉及校外培训机构,但针对性不强。 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校外培训专项规定,是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角度出发,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协同教育生态的现实出发,明确校外培训的行业定位、发展方向、底线,更好地发挥法治在夯实基础中的作用, 稳定预期,长期利好校外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校外培训管理条例的精神与“双减”文件是一致的,即将校外培训治理的相对成熟、有效的经验和实践凝聚到部门规章制度中。 在这个过程中,学历培训机构规模既不“放开”也不“收紧”,而是在保持政策连续性、保持社会各界共同构建的“双减”成果的基础上,规范化,用法律语言表述。 《条例》以《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级法律为基础,围绕“管理什么、如何管理、管理谁”三个关键问题,聚焦热点难点问题,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 推动课外培训治理更加合法化和制度化,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从立法重点来看,一是针对各地非学历培训机构前期审批困境,进一步明确审批的法律依据; 二是以校外培训为基础的多部门协同治理实践,进一步夯实各部门监管职责; 三是对于人员、教材、课程、时间、费用、财务监管、竞赛等常态化监管重点领域,地方监管底线从法律层面设定,有地方自治空间; 四是创新供给方式,鼓励和支持少年宫、科技馆等开展校外培训,加大公益校外培训供给力度,明确非学术校外培训机构入校参与课后服务的条件,引导学校构建校内外良好的教育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