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以下简称“公司”)规范管理,实现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化,防控合同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签订和履行的各类确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和协议,包括采购合同、工程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资本交换合同、资产转让合同、担保合同、投资合同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平等主体组织之间以及公司内部平等主体之间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关于民事权利义务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各种协议。
第四条 合同签订应当贯彻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 任何合同都必须按照合同审批流程获得批准,然后才能签署。
第五条 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只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凭法人的委托书签字。 未经负责人授权,任何人都无权签订合同。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在按照本办法办理合同事务过程中,应当及时相互沟通,确保有关各方所掌握的信息准确无误、被理解。 第七条 公司严禁先履行合同后签订合同的违规行为。
第二章 合同文本
第八条 国家、省级有关部门颁布合同规范文本或指导文本的,公司在签订相应合同时应当以标准文本或指导文本为主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填写、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 双方对公司签订的合同标准文本有约定的,应当以约定的标准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拟签订的合同没有上述规范或者指导性文字的,合同事业部应当在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者律师的基础上,参照同类合同的文字,起草合同事业部。
第三章 合同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各部门负责的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合同审批程序为:经办部门起草,律师审查,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人、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经办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进行二次修改; 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应当加盖印章。
第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行为,形成书面(合同)协议。 严禁未经签订合同而实际履行,然后办理签字手续,但在事故、设备维修、工程救援、救灾等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签订合同的,必须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和应急处理, 相关手续应当在一周内完成。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经办部门应当进行全面的背景和风险分析,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参与重要合同的谈判。 法律顾问不能当场参与谈判的,合同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谈判情况转达给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应当根据所获悉的情况,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供合同处理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 合同谈判过程中的电传、信函、图表等书面材料妥善保管。 协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的,对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避免因合同过失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为保证合同文本的标准化,合同处理部门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拟定合同范本,流程审批后,作为公司对外签署业务的推荐文本。
第十八条 所有合同必须填写《合同批准表》(附件1),并按规定进行内部会签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未按照审查意见修改的,由印章管理部门不予加盖印章。 没有相应的审批程序或者未按照合同的规定签字、盖章,财务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二十条 根据《办法》经审查批准的合同,公司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除了合同最后一页的印章外,该印章还必须在合同批准单的页面上加盖印章和公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人有权对外签订合同,被授权人应当申请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 授权委托书的处理机构是公司的总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公司应当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充分、妥善地履行合同,并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充分、适当地履行合同。 合同的履行由经办部门指定人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另一方有先履行义务而未履行的,经办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先履行义务。 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之前,办理部门应当拒绝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请求。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负有履行义务的,有相关证据证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另一方履行义务之前已经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办理部门应当拒绝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先履行义务的,有相应证据证明对方已经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经办部门应当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积极与对方协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负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在办理部门要求支付款项前,应当审查支付条件是否满足、期限是否届满以及与资金支付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并有权要求办理部门提交证明支付条件达到情况和期限届满的证据材料。 经办部门应提供上述证据,否则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作出拒付决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会同公司法律顾问研究确定处理方案。 事项重大的,负责人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或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后需要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确认文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对方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经办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与公司法律顾问确定处理方案。 事项重大的,负责人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或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不能同时签订合同的,原则上由对方先签字盖章;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签订合同,而我方已签字盖章,合同另一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盖章的,应及时收回所有合同文本并销毁。
第三十条 合同处理部门和承办人员应当对合同从订立到合同履行结束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合同办理部门及办理人员、合同会签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审查合同的各级领导对合同负有终身责任。
第三十一条 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1.确需同意的,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或报酬的30%,定金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或报酬的20%。 2.原则上必须在合同中扣留保修金,质量保证期不得少于半年,质量保证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5%(低价值耗材除外)。 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单位另有规定的,从有关规定。 3.订立合同时,约定争议以诉讼方式解决的,应当在合同中约明诉讼管辖地或者诉讼管辖地的选择方式; 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应当指定仲裁委员会。
4.合同的另一方原则上必须是单位,合同必须加盖单位专用章或公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人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合同管理部门应予以保留。
5.公司严禁与个人签订合同。 确需与个人签订合同的,须经总经理、董事长书面批准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入合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合同审查实行承办责任制。
1.经办部门应当按照本公司的准入条件对合同标的进行资格预审,并对合同的合法性负责。 (一)审查合同当事人是法人还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是否具有与签订合同相对应的公民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审查对方法人的营业执照和年检、经营范围(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有年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资质(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相应资质或营业执照的合同项目,应根据合同内容对对方的资质状况进行审查, 即是否已取得相应资质及目前效力);如果合同标的物是个人,则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个人身份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详细地址。 (二)审查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授权,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权限。 对对方**人的身份、是否拥有**权利、**权限范围、时限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必须得到法人的授权。 对于有担保人的合同,检查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能力和资格,必要时进行工商登记查询。
3)审查对方的信用能力、业绩、人员等。 对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必要的评估,如根据当前经营情况、以往合作情况等客户评价考虑对方履行能力、信用程度等,以保证合同签订后合同的顺利履行,必要时应要求对方提供信用证明。 对于一般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项目或大额采购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出具履约保证函。 2.经办部门认真核对合同条款,对合同的有效性负责。 经办部门应根据合同性质,认真核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主体、标的物、质量、数量、工程造价、承包方式、履约时间、安全等,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其他审计部门将协助审查,法律顾问将审查合同的法律文本。
第五章 违约行为的追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发出批评、罚款或者行政处分的通知,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在签订合同之前,经办部门必须对合同主体的资质进行初步审查。 严禁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出具虚假证明、签订虚假合同。 2.应签书面合同但未签字的,因重新签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由经办部门承担。 对于工程合同,在项目开工前,经办部门必须签订与项目相匹配的项目合同和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的材料合同。 严禁开工(包括维修或其他服务等),先交货,后签订合同。
3.合同实行经办部门责任制。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降职、开除。
4.严禁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付款。 违反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追回货款。
5.严禁上传相同性质、相同内容的合同反复审核和签署。 违反本规定,应当从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
6.未经法律顾问审查同意,经办部门擅自删除、变更合同范本文本条款的,对相关负责人依情节轻重从严处并处以经济处罚。
7.合同经理恶意串通他人损害公司利益,造成经济损失; 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一经发现,相关负责人、负责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降职、开除等处罚。
8.未按照公司规定及时退回合同的,由经办部门处以每份合同300元的罚款。
9.违反本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严重失职的。
第六章 合同的分发、复制和获取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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