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该房地产公司欠税1000多万元,税务机关多次催促企业补缴欠款。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企业在欠税......时,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门面房屋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关联企业没有得到报酬面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景宁县税务局(以下简称景宁县税务局)近日向景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行使撤销税款的权利,请求法院依法宣告D公司与第三方企业之间的房地产转让交易无效。 庭审后,法院作出有利于税务机关主张的判决。 目前,景宁县税务局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扣押D公司涉案房产,并启动拍卖程序,相关房产拍卖所得款项将用于抵销企业欠税。
企业不缴纳欠税,转移资产
D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本地企业,以前经营良好,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开始出现欠税。 截至2022年5月,该企业已欠税1000多万元,税务人员一再催促,无济于事。 该企业财务人员在接受税务机关采访时表示,公司前期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收入大部分已转回母公司进行集团分配,目前公司资金流动困难,经营活动已停止,无法缴纳税款。
税务人员随后对D公司的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和资产状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检查,发现D公司虽然仍处于经营状态,但其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很少,名下也没有房地产或其他资产。 在检查过程中,税务人员无意中发现,D公司不仅将公司的所有资金汇给了母公司,而且在几个月前还低价将42套店面房屋卖给了一家名为Z的公司。
如果企业不缴纳欠税,其名下的资产已经转移,难道真的无法收回欠税吗?
景宁县税务局法制、征收管理部门就如何追缴欠款进行了专题研讨,明确了下一步追缴欠款的途径和方法。 他们认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欠税纳税人知悉情况,因疏忽行使应得债权,给国家税收收入造成损害的,或者放弃应尽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和撤销权。 “D公司欠税不交税,有低价出售房产的行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税款的权利收回欠款。
行使撤销权追讨欠款
为确保撤销税款的权利能够顺利行使,景宁县税务局开展了针对性调查。 结合条例规定,首先,对D公司向Z公司出售房产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和受让人Z公司是否知悉情况两个事实进行了调查和收集。
经调查,税务人员确认,D公司给Z公司的46个店面物业的平均单价为2792元,而给其他客户的18个店面的平均单价为6728元。 同时,还发现Z公司购买该物业后不久,就向J公司出售了4个店面,平均单价为每平方米5783元。 这些情况充分表明,D公司向Z公司出售房地产“明显不合理”,并且“受让人Z公司知道情况”。 为体现调查结果的公允性,景宁县税务局选取同一区域内的3家店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同期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进一步证实,D公司向Z公司出售物业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此外,景宁县税务局还对D公司、Z公司的情况进行了后续调查。 在核实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了D公司实际控制人香港上市公司Q公司的公开财务报告,发现Q公司与Z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表明D公司与Z公司有关联关系。 此外,对公司资金流向的核查结果显示,D公司将外墙物业出售给Z公司后,Z公司并未将购置款项汇给D公司,而是将相关款项汇给D公司的母公司Q公司的关联企业。
调查获得的证据进一步坚定了景宁县税务局行使撤销税款的决心。 随后,景宁县税务局向景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D公司与Z公司转让42个店面的不动产转让交易,办理房产权属证注销登记,并承担D公司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费用和必要费用。
由于税务机关举证充分,主张合理,景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有利于税务机关主张的判决:撤销被告D公司与Z公司签订的42个店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Z公司将上述商店的产权转让回被告D公司名下;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D公司应当缴纳相关诉讼费用和景宁县税务局的全部财产保全担保费。
D公司和Z公司接到法院判决后,没有提出异议。 目前,景宁县税务局已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以D公司名义扣押该立面房产,未来将举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将用于抵销企业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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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国税务报,作者:陈震徐欢晚 记者 于立娇,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