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股权的转让或转让,通常具有不改变资产使用方式、不改变资源最终控制人的特点,既能保持经营活动和权益的稳定,优化资本结构,又能节约资源成本,越来越受到企业青睐。 例如,2024年1月26日,飞达环保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钢铁集团决定持有293亿股飞达环保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浙江环保集团。 特别是,如果一些企业在无偿转让股权时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则必须注意税基的确认方法。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大型食品饮料包装材料制造商,客户覆盖众多国内知名品牌,是B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 2015年,B公司将其100%持股子公司C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A公司,转让完成后,A公司持有C公司100%的股权。 B公司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576660,000元。 2015年,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和转让方选择了特殊的税收待遇,转让方和转让方均不确认收益或损失。
转让完成后,A公司按照转让时C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确认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3,137040,000元。 2020年5月,C公司将其盈余储备转换为2285资本85万元。 2021年,C公司被注销。 C公司注销时,A公司共收回投资7450万元,因此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结算时,A公司确认投资损失13137元04-7450=5687.040,000元。
风险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年第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同一或多个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或资产转让,按账面净值计算。有合理商业目的,主要目的不减免、延期缴纳税款的,转让股权或者资产原有实质性经营活动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变更的受让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或者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转让股权或者资产的账面净值确定; 受让企业取得的转让资产,按照其原账面净值折旧扣除,实行特殊纳税处理。 受让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或者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转让股权或者资产的原始账面净值确定,即受让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或者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转让股权或者资产原计税基础确定。 因此,特殊税收待遇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否则将确定不能从一开始就适用特殊税收待遇。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A公司要选择特殊税收待遇,也必须满足特殊税收待遇的前提条件。 在此基础上,C公司取得的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依据,按C公司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依据确定,即576660,000元。
实践中,将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算为注册资本或股本,一般视为增资前的利润分配,居民企业股东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基。 基于此,笔者认为,A公司取得的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依据应为原B公司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依据576660,000元加上2,285元的盈余储备转换为资本85万元,增加后的投资成本为57666+2285.85=8052.45(万元)。 因此,当A公司在2021年注销C公司时,应确认投资损失为805245-7450=602.45(万元)。
实用提醒
实践中,选择股权自由转让特殊税收待遇的企业,应高度重视、审慎处理这类业务,特别是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和把握,结合业务发生的具体过程,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准确进行税务处理。 同时,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规避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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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国税务报,作者:李厚武 杨欣颖,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