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一名女高管非法解雇员工的案件中,根据涉事公司的公告,孙某是一名试用期员工。
该公司表示,由于孙某工作不称职,公司决定不通过试用期。 经协商一致,双方于12月1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公司按照约定于12月8日全额支付了11月工资和遣散费。
相信很多人看到公告都会一头雾水。
他们是否没有能力工作,他们还在谈判?
我不能胜任工作,我还要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员工,他们想辞职就辞职吗?
从**中的对话来看,这位女高管不懂法律,却真正懂法律。
她实在找不到解雇试用期员工的法律理由(或者证据不足),所以直接承认自己是被非法解雇的。
她还应该意识到非法解雇的后果,可能是2n赔偿,也可能是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但是,它需要经过一审和二审的过程。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排队办理劳动仲裁的情况比较正常。
是否真的需要2年半的时间才能真正没有必要。 但是,它可能在 6 个月到 2 年之间。
其实,从这件事来看,我们心中已经有了答案。
因为无论女高管多么嚣张,都掩饰不住自己的无奈。
她也知道,如果她愿意,解雇试用期员工真的不是辞职的问题。
诚然,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和证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将要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但是,这种违规行为的后果需要由员工通过劳动仲裁来主张。
所以,如果你和公司谈遣散费,你就会张开嘴2n,公司基本不会踩你。
因为通过一审二审,可以拖延至少6个月到2年,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公司仍然可以拖延不付款,然后你走执行程序,公司最终支付是没有问题的。 因为公司不需要支付额外的一分钱利息。
既然如此,为什么要直接给你2n呢?
我认为解雇试用期员工容易被误解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的心态。
有劳动者认为,试用期是双方之间的磨合期,任何一方如果觉得不合适,终止试用期是合理的。
一些不了解雇主法律的经理和HR也这么认为。
由于心态较弱,在试用期内与大部分员工谈判会比较顺利。
这让一些经理和HR产生了错误的印象:试用期员工,想辞职就辞职吗?
所谓的解雇雇员,在劳动法领域,被称为雇主单方面解雇。
对于单方面解雇,无需与员工商议,直接发出解雇通知,送达,然后完成解雇程序。
但最重要的是撤销的法定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对劳动者试用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非常明确: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终止]试用期内,劳动者属于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是过失解雇,第四十条是无过错解雇,其中第一项是劳动者在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第二项是劳动者不能胜任该工作,经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该工作。
如果只看第21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员工的保护比正式员工更好。
因为解雇的法定理由比正式员工少两个。
一是不能以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
二是不能以《劳动者经济裁员》第41条规定为由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与正式员工的区别在于第三十九条中过失解雇的第一项:证明试用期员工不符合用工条件。
这是对试用期员工的单独解雇,也是许多雇主视为试用期管理的法宝的法定解雇理由。
在此前的女高管非法解雇员工的案例中,很明显,雇主无法证明该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就业条件,否则无需协商和支付经济补偿就足以发出解雇通知。
除了不符合就业要求外,许多雇主还喜欢以不称职为借口解雇试用期员工。
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 但大家只看到了无能,根本没看后续的无能解雇过程。
首先,你不是说你不称职,你就不称职吗? 公司是否有任何标准和依据来确定不称职? 员工是否被告知标准和依据?
或者你如何证明员工不称职? 只是张开嘴?
第二,有了认定的标准和依据,无能的证据在哪里? 客观吗?
第三,如果雇员因不称职而被解雇,雇主只有在进行培训或调动程序并证明不称职后,才能单方面终止雇员的劳动合同。
通过以上解读,相信大家应该已经非常明白了,在试用期内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法定理由、证据和程序都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试用期员工来说,如果要申领最大福利,绝对不是2n。
因为 2n 只是工资的 1 倍。
在基本可以认定用人单位非法解雇劳动者的,试用期劳动者的第一仲裁请求应当为:恢复劳动关系,按月工资标准支付自解雇之日起至裁决之日起的工资。
同时主张试用期加班费、未用年休假工资等全部权益。
劳动仲裁最终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令其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目前,在某些地区,从解雇之日到获奖之日,可以支持正常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确认违法,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 劳动者在作出上述决定后,在仲裁或诉讼期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工作时的工资率支付劳动者上述期间的工资。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司法解释尚未正式发布,但基本可以看出,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被判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要求支付当期正常工资的司法判决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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