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优势,通过强化激励,激发干部职工增值创造,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股份***,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集团公司及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 适用的超额利润分享受以下条件约束:
1)企业战略清晰,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
2)制定了“超额利润分享计划”,并实现了当年的利润目标;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扎实;
4)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未对财务、税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
第三条 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一般应当掌握以下原则:
1)以目标为导向。
目标是实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2)以市场为导向。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应以要素市场化配置为指导,体现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确定报酬的原则。
3)增量激励。
在创造利润增量、以增量价值分配为核心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的激励。
第二章 超额利润 第四条 目标利润是综合考虑发展战略、绩效考核指标、历史经营数据等综合因素后,确定的当年预期利润值。 目标利润可根据集团公司或子公司的年度预算和年度经营计划确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目标利润为董事会批准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年度净利润(考虑剔除因素后的数值); 子公司的目标利润是经济目标责任书出具的计划价值(扣除因素后)。
原则上,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年度目标利润不得低于以下利润水平中的较高者
1)近三年平均利润;
2)根据行业平均股本回报率的良好价值计算的利润水平;
3)年度经营计划预算的目标值。
如果子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三年,则第(2)项和第(3)项中最高。 第五条 超额利润是指当年实际利润与目标利润之间的差额。 在确定超额利润时,可以考虑排除以下因素
(一)处置重大资产导致当年营业外收入;
2)因并购、重组等原因导致的当年利润变动;
(三)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导致的当年利润变动;
4)外部政策、市场环境重大变化导致的当年利润变动;
5)其他应考虑的排除因素。
第六条 本集团超额利润分成总额应当超过董事会核准的年度目标利润值的30%。 第七条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超额利润分享率总额不得超过当年目标利润值的9%。
第八条 各子公司超额利润分享比例不得超过年度目标利润值的30%,差异化的超额利润分享比例可根据不同子公司的经营特点确定。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团队)取得的超额利润分享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超额利润分享金额的30%。
第三章 奖励对象 第九条 奖励对象需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对企业管理、技术、营销、业务等核心骨干人才的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有直接重要影响,子公司各期间奖励次数一般不超过总数的30%在企业工作的员工。
第十条 集团公司相关人员或者控股股东在企业兼职的,应当根据主要履行职责的岗位职责、实际履约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其能否参加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参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本文节选自《企事业单位前沿政策》,全文请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