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小夏 财经 更新 2024-01-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债权债务监督管理,严控新增农村债务,规范债务偿还行为,防范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增农村债务的通知》(国办发2024年第3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债权债务,是指乡镇人民**及其所属部门、村级组织,以及今后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各类应收、应付款。

具体而言,农村债务包括金融机构、上级财政、外部单位、社会个人应付的贷款和其他未偿债务,以及农村在特定条件下以担保、承诺等形式需要偿还的或有债务。

具体而言,农村债权包括农户或村级组织应收农业税费及其追加欠款、乡村拖欠和其他未清应收款项,以及村按照有关规定预付的各项暂缴款。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债权债务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1)负责农村债权债务管理日常工作;

(二)组织对农村债权债务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3)负责乡镇债务偿还资金的管理、审核和拨付工作。

乡镇财政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债权债务的清盘核销、数据录入、统计汇总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经济管理局负责村级债权债务日常监督检查和经营指导工作。

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债权债务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乡人民群众首先成立债权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乡镇债权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制定乡镇债务催收和债务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处理本镇无效债权、无效债务;

(四)负责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并公开行政事务;

e)定期向县级财政部门汇报乡镇债权债务管理情况;

6)指导下属村(居)委会开展债权债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人民首届成立债权债务管理监督审查小组,主要职责是:

1)审查乡镇债权债务、无效债权、无效债务的标的和数额;

2)审查乡镇债务催收和债务处置计划;

(三)审核本乡债权催收和债务处置情况;

(四)督促检查乡镇专项债务偿还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成立村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村级债权债务进行监督。

第二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村(居)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核实村债权债务情况,区分并逐一登记,明确债权债务数额。

第八条 乡镇人民群众应当完善农村债权债务电子数据库,乡镇财政办应当明确人员增减乡镇债权债务变动情况,及时纳入农村债权债务监管制度和地方债务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村(居)委会应当委托乡镇财政办公室代为建立并使用村债权债务监督制度。

第九条 乡镇人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债权债务核对机制。 每年12月15日前,要采取会议、信函、网络等形式,与债权债务人核对债余额,及时明确债权债权债务的转让、转让、还款方式等事项,确保农村债权债务数据库准确无误, 真实而完整。

第十条 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严禁形成新的债务。 乡镇人民**及其所属部门、村(居)委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弥补收支差额;

(二)为公司或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抵押或者承诺;

3)在资金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借款建设项目;

4)借款支付干部职工工资、津贴、补贴,解决办公经费短缺问题;

(五)奢侈、浪费或者任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的;

6)严禁以施工企业预付款的方式承建工程;

7)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乡镇因特殊原因确需借款的,乡人民报乡人大审核批准后,应当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财政局应当初审报县人民批准后,方可办理债务募集事项。 村级组织确需举债的,由村(居)委会向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提出决议,乡人民**应当向县经济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县经济管理局经经局经经初审后,须报县人民**批准。报县人民**批准。

第十一条 乡人民委员会、村(居)委会资助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严格区分借款和欠款。 在会计核算中,贷款和欠款应分开核算。 除债权债务形成时约定的外,不得按拖欠的利息计算; 如果已计息,本金应从现有余额中扣除。 债务利率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按国家法定利率计算,实行本息分离,计息,先偿还本金,再支付利息; 对于已计算的高息部分,本金将相应扣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村(居)委会应当编制债务偿还计划,通过债务催收还款、债务核销、债务盘活、债务消除、债务节约、债务控制等方式,切实解决农村债务。

全县人民建立了减虚减债激励机制,实行乡镇债权债务以奖代偿管理。 补贴资金列入年初预算,县财政部门按各乡镇实际收缴债务总额的3%给予奖励补助,奖励补助资金的80%必须用于偿还债务。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委员会、村(居)委会应当编制债权催收计划,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对单位或者个人的农村贷款和拖欠款项进行催收。

第十五条 乡镇、村级组织对无效债权债务和内部交易的核销,必须经乡镇债权债务管理监督审查小组、乡镇债权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分别报县财政局和县经济管理局备案, 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账户核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并落实农村债权债务公示制度。 乡人民**、村(居)委员会每半年到乡人民**、村(居)委会所在地公示债权债务余额、债务负债、债务形成原因、债务偿还计划、催收计划等情况,并受理分组。

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经济管理局、乡镇人民应当建立债务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债务警戒线。 通过设置负债率、偿债率、债融增速等监测指标,及时监测评估农村债务规模及其风险。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农村债权债务管理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其年度乡镇财政工作实行“否决权”,取消债权债务管理奖励资格的,其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和金融机构所长不得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程序或者作出经济担保、承诺而形成新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乡镇债权债务相关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乡镇人民**、村(居)委员会和负责人员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债权债务管理应当纳入乡镇绩效考核范围,另行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浩博财税《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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