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本体制前端改革:资本形成
1.限期认购制:资本制的合理回报(第47条)。
滥用注册资本的极端案例:经营7000年以上; 注册资本为8000亿欧元。
股权转让纠纷、责任分工困难、付款期限。
2.授权资本制度:发行授权和融资便利(第152条和第153条)。
与以前的公司法不同:2年,最低注册资本,验资,产权出资率为30%,首付率为20%。
3.新类股票:满足多元化需求(144条)。
4.新无面值股份:促进资本运作(第142条)。
5.出资形式的扩大:股权和债务出资相关的问题(第48条)。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资本充足义务:追收义务(第五十一条)、撤回出资(第五十三条)、非法减资(第二百二十六条)、未支付利润分配(第二百一十一条)、非法财政援助(第一百六十三条)。
二、资本体制中期改革:资本流动
1.**股权转让模式改革:对股权转让纠纷的系统性影响(第84条)。
删除同意权规则并保留优先级规则。
一个持股大国:
2、股权变动及股东名册:股权变动的非诉讼及诉讼条款)。
3、股权转让缺陷的法律责任:金额和优先权(第八十八条)。
4.权利丧失提醒新制度:条件、程序、后果和救济(第51条)。
5. 新增加速过期系统:条件和后果(54条)。
三、资本体系后端改革:资本配置
1、利润分配:法定期限(第212条);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非法分配(第211条)。
2、减资规则:同比例减资(224条); 简单减资(第225条); 非法减资的后果(第226条)。
3、股份回购:增加股东反对回购非公开股份公司的权利(第161条)。
4.撤回出资:增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5. 新增禁止财务援助:基于资本维护和保护公司利益(第163条)。
6. 对赌和股份赎回:集体股份下的兼容性空间(第144条)。
7、公司清算制度改革:清算义务人(第232条)。
它已从“完全订阅系统”修改为“有限订阅系统”。
2023年《公司法》第47条:
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所有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全额支付。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对实收注册资本、最低注册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截止认购制度也适用于增资
限时订阅系统的核心依旧是订阅系统,而不是实际的支付系统!
订阅期不同; 最低注册资本; 验资要求; 对出资形式的限制; 初始投资比例已灵活修改,具有意愿自主权。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出资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内; 出资期限明显不正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具体实施办法由***提供。
它可以分为三类公司,并区别对待:
1、对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依法进行调整;
2、2024年7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依照新法实施;
3.202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公司: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逐步调整;
2023 年《公司法》第 52 条:
股东未在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日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发出书面催示要求出资,但需要注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不得少于60日,宽限期届满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会决议丧失权利的通知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发出发送通知的日期股东失去其未支付的股权出资。
股东损失的股权应依法转让、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公司其他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的出资额。
股东对权利丧失有异议的,应当以收到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30天内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 年《公司法》第 54 条:
该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到期债权的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尚未达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三个关键点解读。
停止付款而不是付款不是标准的
二进制主题:公司或债权人
仓储规则:出资先支付给公司,然后公司偿还债务
《2023年公司法》第88条。
已认购出资但尚未确定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按受让人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转让方对受让方未按时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多级转让,需逐层追缴)。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未缴纳出资或者作为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股权转让认缴出资额的股东出资不足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不知道、不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存在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