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
我国现行《公司法》制定于2024年,《公司法》的个别条款分别于2024年和2024年修订、2024年全面修订、2024年和2024年两次修订。 与2024年版《公司法》相比,删除了16条,增加或修改了228条。
上市公司在修订这么多条文时,需要关注哪些变化?
1、股东及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表述将统一修改为“股东会”,上市公司章程等制度中的表述日后可能需要修改。
修改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删除了“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两项职权。
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将“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修改为“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不再区分董事、监事的身份
新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新一届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在三年内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和已发行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修改,不经股东会表决通过;
新的“公司按合并基准支付的价款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而决议,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降低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持股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但上市公司股东会临时提案权要求持股3%。 该修正案将行使临时提案权的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从3%降至1%还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持股比例,势必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投资者保护。
这是为了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般在公司的日常决策中,中小股东很难对公司事务产生重大影响或决策干预,基本上是决策者或实际控制人做出决策, 而大多数中小股东只想盈利。
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
增加了股东复制股东名册和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公司拒绝提供检查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查阅会计账簿或会计凭证的股东,须满足单独或集体持股3%以上连续180天以上的要求,但公司章程可规定持股比例下限。 上述股东的准入权包括全资子公司。
在目前的做法中,为了确认股东的身份,大多数上市公司要求股东到现场核实股东身份,然后查看股东名册,不允许拍照或复印。 《公司法》修改后,在后续与股东沟通时要注意措辞,不要违反规则。 此外,《公司法》的修订还提到,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
知情权首先是查账,如果股东连公司的账目都不清楚,怎么可能知道公司的经营情况呢!
了解经营情况并不一定是坏事,如果发现公司有风险,也可以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帮助公司化解风险,我认为适度披露股东内部的账目是一件好事。
董事和董事会
删除董事会“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及决算计划”权限
取消经理职权,明确经理人对董事会负责,经理人职权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
增加了前述修改股东会职权赋予董事会的职权,其中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成员人数限制由“五至十九人”修改为“三人以上”。 实践中,A股上市公司平均董事人数为8人,A**市场仅民生银行和上海农商银行达到原来19人董事的上限,因此虽然本次修订删除了董事人数上限,但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实质性影响。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可以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监事会。 并明确要求审计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不得在本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不得与本公司有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对于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审计委员会中应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
在实践中,监事大多是公司的普通员工,现行法律法规缺乏保障其法定监督权有效行使的配套机制。 因此,本条是对《公司法》修订的一次重大改革,单级治理结构将大大减少原三委繁琐复杂的程序,提高治理效率。
事实上,一些在A股市场上市的红筹公司已经在采用单层治理结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试点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作规范等,可以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的规定。 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一般不应低于国内法的要求。例如,中国移动在招股书中明确表示,“根据《公司章程》等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章程》,建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 《公司条例》未规定公司设立监事和监事会”。
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完善公司治理,也是上市公司真正高质量发展的保障。
过去,监事会只是一种形式,形式大于实质
审计委员会职能和权力得到加强也是一件好事,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审计,对提前掌握公司的财务、税务、法律和市场风险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反映制度建设不完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新限制
新增限制性规定,自试用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公司或企业作为法人被责令关闭不足三年,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董事, 主管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是依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董事的企业范围,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变化也会影响其能否成为股权激励的接受者。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限制也很好,要控制风险。
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失信被执行人或有犯罪记录,这种风险有多大?
监事和监事会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责报告
监事会是决定会计师事务所聘免的主要机构。
修改三会主持人选举表决比例
股东会和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选举产生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选举产生监事主持。 此次,将上述关于提名其他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规定由“半数以上”修改为“半数以上”,不再包括人数,增加表决比例要求
新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报告
新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所涉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此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与订立合同或者交易有关的事项,并依照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关联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新上市公司的章程应当明确事项
新加入上市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量”、每股面值金额、“各类别股份的股份数量及其发行类别股份时的权利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 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评价机制》。
新上市公司不得提供财务资助和排除
新上市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赠与、贷款、担保或其他经济援助,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作出决议,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累计财务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可能涉及前述情形的上市公司应注意公司章程的同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