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第四次审议。 四审稿进一步加强了职工民主管理,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 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关于保护“雇员”合法权益的规定增加了公司决定“解散申请破产”时听取员工意见的规定此外,还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公司董事会的员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与三审稿相比,四审稿的主要变化包括:一是完善了注册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可以对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五年以下的认缴期限留出空间。 明确股份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足额缴付股份。 二是加强员工民主管理,完善审计委员会的审议办法和表决程序。 三是加强股东权益保护。 增加对丧失权利的股东救济程序,增加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完善双重代表诉讼程序。 四是增加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等比例减资的例外情况。
在加强员工民主管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方面,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员工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立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应当设公司职工代表。 ”
对此,在当天下午的分组讨论中,多位常委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谭天行委员建议,将这里的职工人数由“300人”改为“200人”,以符合工会法、**法等有关法律的原则、精神和要求。 他认为,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和员工是利益共同体,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也是公司稳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石耀斌委员还建议,应将职工董事人数门槛修改为200人,以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这与《工会法》中对专职工会主席人数的定义是一致的”。 ”
欧阳长琼委员表示,为了与现行**法和工会法保持一致,建议将员工人数由300人修改为200人,“过去我们在股份制下重组时,有多家公司发行了大量内部员工股份, 公司股东也是公司员工。”
罗元委员建议,将草案中“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内容修改为“职工代表应当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他说:“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不仅要考虑专业性,更重要的是要考虑监督的代表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
记者 张伟杰.
*: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