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两个部门适当放宽市场限价,引导调峰功能实现
中央电视台***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通知。 具体如下: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网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中国大唐集团, 中国华电集团、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中国长江三峡集团、中国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 华润(集团)**中国广核集团公司***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是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地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建立了调峰、调频、备等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对保障电能质量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新型电力体制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电力形成机制,增强电力系统综合调控能力,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绿色低碳转型,现就建立和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作出如下通知机制。
首先,总体思路。
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需要,我们将继续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建设。 加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整体联系,科学确定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有偿辅助服务品种,规范辅助服务定价等市场规则。 按照“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总体原则,不断完善辅助服务形成机制,促进辅助服务成本规范有序的传递和分摊,充分调动灵活调整资源,积极参与制度调控的积极性。 加强政策协调支持,规范辅助服务管理机制。
2、优化调峰辅助服务的事务和机制。
1)完善调峰市场交易机制。在电力现货市场持续运行的地区,完善现货市场规则,适当放宽市场限价,引导调峰功能实现,调峰、调峰、调峰能力等功能相似的市场将不再运行。在电力现货市场不连续运行的地区,原则上不以风电、光伏发电机组作为调峰服务主体,及时研究推动水电机组参与有偿调峰。 有电能交换的区域调峰、区域备用等交易应当及时转换为电能交易。
2)合理确定调峰服务上限。各地应协调调峰需求、资源成本调整、新能源消纳等因素,按照新能源项目消纳成本不高于发电价值的原则,合理确定调峰服务上限,调峰服务上限原则上不高于地方平价新能源项目上网电价。
3、完善调频辅助业务的事务和机制。
3)规范FM市场的交易机制。原则上,FM市场采用基于FM里程的单一系统。 各单位应按规则独立申报调频容量和时间段内的首次,并通过市场竞争确定清标调频容量。 FM 费用是根据清关**、FM 里程和性能系数的乘积计算的。
4)合理确定FM业务的上限。调频性能系数由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和响应时间三个子参数的乘积或加权平均值确定,根据性能最佳的局部燃煤机组(不含蓄热机组)主机对应的设计参数换算子参数。 原则上最大性能系数不超过2,调频里程上限不超过每千瓦0015元。
四是完善备用辅助业务事务和最佳机制。
5)规范替代市场的交易机制。候补市场原则上根据中标的容量和时间,采用单一制**机制。 备用容量需求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的安全经济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各单位通过市场竞争宣布备用容量和最佳容量和最佳容量,并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出让容量和时间。 备用费用按清算**、中标容量、中标时间的乘积计算,如果实际备用容量低于中标容量,则按实际备用容量结算。
6)合理确定备用业务上限**。考虑到提供备用业务的机会成本(预留备用容量和无发电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应合理确定备用业务上限,原则上备用业务上限不得超过当地电能市场上限。
5.规范辅助业务的传输。
7)合理确定配套服务需求。各地要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为目标,按照规范化、透明化的原则,科学计算确定辅助服务需求。 可结合因地制宜探索爬坡等配套服务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能力,合理安排上限。 事后调整结算公式等方法,不得用于确定辅助服务费的规模和标准。 电网企业要加强精细化管理,提高经济调度水平。
8)完善配套服务费的传导机制。各地要规范配套服务费用管理,用户方承担的配套服务费用应为因提供配套服务而无法得到电能市场补偿而导致的发电失败造成的损失。 在电力现货市场不连续经营的地区,原则上不向用户方收取配套服务费。在电力现货市场持续运行的地区,满足上述要求的调频和备用辅助业务成本(不包括提供辅助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电费)由用户和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上网电力分担; 分摊比例由省级主管部门确定。其他需要由经营主体承担的附属服务费,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9)规范配套服务费结算。用户承担的配套服务费计入系统运行费用,与电费一并结算,电力现货市场持续运营的地区采用“日清、月结”模式。 各类辅助服务的报酬、分摊和考核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在账目报表中单独列示。
六、加强政策支持。
10)促进各类商业实体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各地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准入条件时,应当实行公平准入,不得指定特定主体或对特定主体作出歧视性规定。 取得容量电费的经营主体应当参与配套服务市场**。对同时具有发电和用电身份的经营主体,在放电和充(用)时,应当按照发电主体和用电主体分别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并平等接受各类考核。
11)加强辅助服务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的协调联系。各地要统筹制定辅助服务市场、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规则,加快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尽快实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的规范高效运行,满足大规模并网新能源的系统安全需求。 在现货市场持续经营的地区,推进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联合出清。 提供配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量,按照现货市场**或中长期交易规则结算。
12)完善辅助服务管理机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加强顶层设计和工作指导,制定配套服务相关政策;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规则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另行制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辖区内辅助服务品种实施方案、需求确定机制、**机制、市场限价标准、成本指导办法等实施方案,并征求当地能源意见。 电力运行等部门,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后报国家能源局实施。
各地要参照本通知要求,系统梳理辅助服务市场的运营和收费情况,狠抓完善辅助服务政策和交易规则等,在本通知发布后六个月内,按照程序重新明确辅助服务的机制和水平。
13)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和最佳机制的跟踪监测,以及辅助服务资金的使用和政策实施; 加强政策解读,帮助业务主体更好地理解和实施。 地方电网企业应当定期向国家发改委(**司)、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地方国家能源局、省**主管部门报告各单位的有偿辅助服务交易、费用、定价、收入、分成等关键参数,同时向相关经营主体公开。 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电价管理,做好辅助服务的计算和影响分析工作,并及时报告。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将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规范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辅助服务政策和交易规则,督促指导各地完善机制,促进辅助服务合理形成。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闭路电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