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终止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能否继续恢复?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2-23

A公司是一家外贸订单型生产企业,2022年3月招聘B、C两人进厂,岗位均为粘胶。

两人入职后,经常不服从安排,经常要求加薪,否则就扬言直接离职,不下单,尤其是在工厂货急的时候。

2023年8月,B在厂间不服从公司安排,无缘无故拖拽其他员工争吵,而C则欢呼哄骗。 在此期间,许多员工围观,严重影响了A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 后来,在别人的强烈劝阻下,BC提出当日结清工资并离开公司,在离开A公司的当天,他们立即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要求赔偿。

10月,市仲裁委员会在庭审期间组织了双方的调解,A公司提出欢迎两人回厂工作,双方为了谅解和谅解,继续完善原合同,BC同意于11月1日返厂继续履行合同, 但要求A公司在三天内每人支付5000元,A公司同意了方案,并按照调解函按时支付了调解费,市仲裁委员会也出具了调解函。

由于双方签订的原劳动合同比较简短,A公司根据仲裁庭的建议起草了补充协议,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提前告知了双方。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经过谈判并进行了部分修改。

当BC于11月1日来到工厂时,他拒绝签署补充协议和其他文件,并拒绝继续工作。 A公司再次发出通知,催促他们继续工作,但他们不仅没有来上班,而且在11月3日,他们向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了本次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和经济赔偿共计5万余元。

A公司找到了我们的团队,由于10月份的案件不是我们处理的,我打听了一程后,觉得这是一个比较罕见的案例,根据我们之前处理过的案例,一般不建议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而双方实际的信任已经破灭,再往前走就更难了。看完文件,笔者认为本案中关于合同的继续履行,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

1、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约定通过调解履行劳动合同的,8月至10月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1月1日,BC回到A公司后,没有继续工作,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此外,A公司负责人还因BC两人不遵守调解记录而提出反诉,因此A公司要求两人退还之前已支付的生活费,并要求赔偿损失,并希望两起案件一并审理。

由于市仲裁委员会的反诉比较特殊,需要去立案庭单独立案,不一定要合并审理,而且本案是12月初接手的,但12月底就要**了,所以反申请能否立案,对本案的审理和结果有重要影响。

加班加点后,我们在2天内完成了反申请的准备并提交了案件,并与处理案件的仲裁员进行了沟通,起初仲裁员回复说案件不能立案,因为举证的时限和答辩的时限需要10天以上, 案件需要审查7天,这已经超过了**时间,需要单独审理。但是,我们并没有放弃,而是向仲裁员说明,本案之前已经仲裁过,本次反诉的仲裁请求与BC的仲裁请求密切相关,也对查明本案当事人不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产生了重要影响。

两天后,仲裁员回复说,他决定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合并审理! 我们向成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该员工提出,以A公司未能提供工作条件和缴纳社保费为由,于11月3日被迫解雇,我指出,即使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本应在11月1日,而BC当天返回后, 实际没有提供劳务,因此即使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也应认定BC在11月1日没有提供劳务。辞职被认为是由于个人原因。

由于两案合并,双方争议较大,案件一直开庭至晚上7点左右,庭审结束后,A公司表示不再接受调解。 并坚持自己的反申请请求。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BC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3年8月终止,双方不再形成管理层与管理层之间的从属关系,BC公司于11月1日返回公司后未提供劳务,因此未成立劳动关系。 最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所有仲裁请求都被驳回,我们以微弱优势获胜。

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例,我们很少遇到双方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一般只有在劳动者在第三期(怀孕、分娩、哺乳等)被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才提出恢复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两名员工于11月1日返回,没有为A公司提供劳务。

我有不同的看法。 由于双方在8月份签订了调解笔录,并且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应视为双方已达成协议,即双方原有的劳动关系应存在,虽然双方在8月至10月期间没有提供劳务, 这一事实是不可否认的。因此,我方辩称,11月1日,当两名员工没有继续为A公司工作时,应认定该两名员工违反调解协议,因个人原因提交了辞职意见书。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提出一个新问题:当雇佣关系终止时,雇员恢复雇佣关系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有的企业可能会问,为什么员工不拿实实在在的补偿金或补偿金,继续恢复劳动关系的目的是什么?

除了上述三名员工之外,其实在近两年的案例中,我们遇到过一些高薪高管对公司提出的补偿金额或补偿金额不满意,他们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更加迫切,主要是因为法律规定遣散费有双重上限, 也就是说,如果高管的月薪超过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则按3倍且不超过12个月计算,因此对于高管来说,继续恢复劳资关系并领取工资显然更有利。

如果员工要求复职,他们会得到支持吗? 根据我们处理的案件,我们得出结论,司法机构可能会考虑以下因素:

1. 员工原来的职位是否存在?

近两年来,企业可能通过裁员的形式撤走企业中效率较差的部门,员工原有岗位不复存在,存在需要实际绩效的客观情况;

2. 有人取代了这个职位吗?

例如,如果企业已经招聘了新员工,如果原员工继续要求恢复履行合同,也有客观情况;

3.特殊情况。 例如,企业准备解散,原劳动合同已到期,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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