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正在裁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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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2年5月12日,申请人上海A科技(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B网络科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署《项目外包协议》该协议规定:
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完成G虚拟IP素材升级第一集的制作,包括G模型的制作和制作......的内容 **作品内容以已发表的剧本为准,尺寸和格式以被申请人的需求为准,作品完成时间为合同涉及项目的制作时间,申请人在收到预付款后开始制作,制作周期预计为六周, 费用为58.3万元(含税)。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应提前支付人民币29.15万元,项目完工并提交被申请人并经被申请人确认验收后,被申请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剩余的50%的制作费,如果被申请人迟交, 0违约金由5%承担,违约金最高为合同金额的20%;
同时约定,如被申请人提出修改申请人创作的作品,申请人应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修改,直至通过验收为止,被申请人无权在项目最终通过验收后要求申请人再次修改作品, 申请人在实施或制作期间经审查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要求,申请人工作量增加或提交时间延迟等不承担责任。
自2022年5月11日起,申请人已开始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有序开展生产工作,并严格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创作和修改,该作品最终于2022年7月16日被申请人确认定稿,并于7月20日确认验收, 2022年。 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早已届满,但被申请人延迟支付合同金额58.3万元。
由于申请人多次未能与被申请人协商付款,以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北京市恒鹿律师事务所熊彬荣律师维权,现按合同申请仲裁。
恒禄律师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在对合同条款和双方微信聊天等证据材料逐一分析后,在保证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交仲裁请求:
确认双方签订的《项目外包协议》已于2022年10月25日被被申请人单方面终止; 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58.3万元和逾期违约金11.6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律师费。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请人是否如期完成并交付了约定的G虚拟素材升级**(第一集),以及该作品是否被被申请人接受。
q1
答辩人辩称:
根据 63、规定“是否符合甲方要求,以甲方提供的参考质量为准”。 “申请人延迟交付和工作质量不达标,构成根本违约,被申请人有权依据《项目外包协议》第2条第8条 不支付任何费用而解除合同。 特别是,被申请人的业务运营因申请人无法交付符合条件的作品而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他们还不得不聘请第三方公司复制涉案作品,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他们没有向申请人要求赔偿,更不用说向他们支付任何费用了。 特此请求仲裁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q2
恒珞律师提出:
1.合同签订前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发送了十几个版本的方案,最终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确定了最终的剧本。 根据项目外包协议12.约定的“以已发布的剧本为准”。第2条第九条还明确规定,在申请人实施或制作过程中,被申请人经审查确认后不得任意变更要求,申请人工作量增加或提交时间延误的,申请人不承担责任。 ”
2.根据我们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作品的整个创作过程中,作品创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一步一步地与被申请人确认的,然后进行下一步。
3.工作推迟是由于被申请人。 根据合同2,在工程的整个生产过程中,被申请人修改了之前确认和审查的约30%的计划9. 因上述情况导致申请人工作量增加或提交时间延迟,申请人不承担责任。 此外,在申请人告知将因修改而延长后,被申请人明确同意延期。
4.申请人提供的产品被被申请人接受并最终交付。 被申请人员工刘某主动定稿,交付最多行,然后主动提出先验收后验票的要求,再主动承诺申请人全额支付,然后要求申请人将最终付款发票邮寄给被申请人, 并根据被申请人先验票后验票的要求,且被申请人主动全额支付并邮寄发票,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已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作品已通过验收。
5.合同约定验收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微信和邮箱的验收也符合书面验收的条件,即使不满足,也是双方在验收方式上达成的新约定,申请人也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发送了相关验收文件, 所以没有接受或无条件接受。
判决
经开庭审理,确定仲裁庭采纳了恒禄律师的主要意见,仅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请求进行了调整。
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58元的合同价款30,000元; 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所有律师费; 本案仲裁费用为人民币30366元,申请人应承担人民币5000元被申请人承担赔偿金253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