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
A省B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被告县公安局有法定义务对吸毒成瘾者作出强制隔离决定。 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吸毒成瘾者应当根据其情况先确定是否吸毒成瘾,然后根据其情况判断是否严重吸毒成瘾。
在《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中,被告不仅认定原告吸毒成瘾,而且认定原告吸毒成瘾严重,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吸毒严重成瘾,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毒的人,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被告人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无证据证明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原告无法通过社区戒毒,这是主要证据不足。原告主张撤销被告《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的诉讼请求是有依法依据的,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乙县公安局作出的《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二、相关规定
吸毒成瘾鉴别措施
第七条 吸毒成瘾者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认定其吸毒成瘾:
1)血液、尿液、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麻醉成分;
(二)有证据证明其曾吸毒;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证明有吸毒史的证据,包括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自愿戒毒的、被发现在人发样本中检出毒品成分的。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况应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指南》、《苯丙胺药物依赖诊断指南》和《依赖性诊断指南》确定。
第八条 吸毒成瘾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被命令在社区接受戒毒改造、强制隔离戒毒改造(包括强制戒毒康复或者《禁毒法》施行前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康复或者参加戒毒康复,再次服毒、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显示其以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
(三)有证据显示,吸毒伴有聚众性不道德、自残、暴力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
3、只有在确定吸毒成瘾的基础上,才能认定吸毒成瘾严重,否则,将撤销戒毒强制隔离的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要确定吸毒成瘾者,在此基础上,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吸毒成瘾严重。
在上述案件中,还认定吸毒成瘾者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违反规定,因此法院撤销了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关于作者:
郭晓航律师
职务:重庆金木金阳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教育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调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案件、治安处罚案件、交通处罚案件10余年。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酒后驾驶辩护、色情、赌博和毒品安全处罚、酒后驾车、临时扣押、吊销驾驶执照、交通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表现:刑事案件保释、不起诉、缓刑; **撤销赌博、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或减少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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