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汽车撞挟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算什么罪?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2-01

作者:北京市盈泰律师事务所

[案例回放]。

2021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无证驾驶苏M6小巴,沿靖江市站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三江路交叉口时,因酒后驾车被值班民警查处,为逃避查验, 绕道逃离现场后,沿三江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三江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被执勤警用警车和反光锥拦下。被告人朱某某在民事警示故意停车检查时拒绝下车,见警员吴某某、辅警徐某某等人上前阻挡车辆阻止其逃跑,但仍拒绝配合检查,倒车逃离现场, 而在吴某某、徐某某等人靠在驾驶室内试图控制车辆的过程中,被告人从拦截警车后部与路边的狭窄缝隙处强行驶入加速逃离现场,导致吴某某、徐某某被车辆拖拽,撞上了拦截警车的后部。在被两辆车挤压后,他倒在地上,吴某某多处肋骨骨折,左肘部和左小腿受伤,徐某头顶肿胀,右肘部肿胀经法医鉴定,吴某左肋骨3至7级骨折构成二级轻伤,左肘、左小腿挫伤构成轻伤。 次日1时50分,被告人朱某某被抽血。 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被鉴定为1031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被带入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袭警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英台律师论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等手段殴打,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这一规定,袭击警察的刑罚根据暴力程度分为两个等级,并分配了两个刑罚等级,即基本犯罪的刑罚和加重犯罪的刑罚。 辩护人认为,朱的行为符合基本犯罪的要件,不符合加重犯罪的构成,公诉机关认为朱的行为符合加重犯罪的构成,应当从严处罚。 本案中,公诉人的意见应当维持,理由如下:

(一)犯罪情节的确定应当以对法律规定的一般理解和实质把握为基础。 为了有效区分袭警的基本犯罪和加重犯罪,立法对加重情节作了详细描述,一方面列举了行为方式,揭示了三种常见的行为类型,即使用枪支、管制刀具、驾驶机动车碰撞、 使用“等”表示不排除其他等同手段;另一方面,从行为的危害性来看,它是有限的,即这种行为必须达到“严重危害其人身安全”的程度。 这两个方面是相缺的。 从以上两个方面来看,本案中,朱某某有加重情节。

首先,从行为方式来看,朱的行为与驾驶机动车发生碰撞的行为相当。 与驾驶汽车直接冲向民警实施暴力不同,当警员吴某某和辅警徐某将身体靠在驾驶室车窗进行控制时,朱某某突然加速逃离了勉强容纳一辆车的狭窄空间。 监控**还反映出,朱某某强行超车时,吴某某和徐某某被用作路障的车辆直接挤压倒地,因此利用障碍物撞击的行为与直接撞击基本相同,危害后果可比。

其次,朱的行为客观上严重危害了警察的人身安全。 要确定行为暴力是否严重危害人身安全,需要关注行为的方式和特定环境中的潜在危险程度。 酒后驾驶无证机动车,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更大的威胁,而在遇到检查、强行闯入卡时,对民警人身安全的威胁急剧增加,而更严重的是,朱某某在加速逃跑时,先将吴某某、徐某某挂在车侧拖拽, 然后与路障车辆挤压相撞,该行为具有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极端危险,与作为基本犯罪的暴力行为在伤害程度上存在本质区别。本案中,吴某、徐某被撞,全身多处受伤,其中吴某某的伤势属于轻伤,因此,结合朱某的驾驶速度、现场环境、潜在危险等多重因素,应依法认定该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民警人身安全的性质。

二、认定朱某的行为为加重犯罪,符合刑罚与犯罪相称的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袭警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一项罪名,立法机关将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与妨害公共事务罪分开,因为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保护人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 而身处打击违法犯罪的第一线,工作环境相对复杂,面临的人身危险更大。因此,新增的袭警罪调整了犯罪内容,确立了加重情节,列举了几种常见的高度危险行为,并给予了更严厉的法定刑罚。 “严重危害”的立法用语表明,该情节属于特定危险犯罪行为,只要该行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即使不造成实际严重损害,也不影响加重情节的适用。 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才能实现严惩暴力袭击警察中高度危险行为的立法意图,如果以实际后果为适用条件,行为人将面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更严重的刑事指控,本款规定将失去独立意义。 辩护人以“朱某的行为没有严重危害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为由,是对加重情节的误解,与案件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3、严惩朱某某的行为,是提倡遵法、尊重公德的必然要求。 酒后驾车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长期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交警深夜设置警牌严查酒后驾车,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特别是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发生的必要措施, 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欢迎。在街头执勤的民警不仅要经受酷暑、严寒等恶劣天气的考验,还要有随时面对各种风险和伤害的牺牲精神;他们的执法行为赢得了全社会的尊重、支持和配合, 但仍有极少数犯罪分子侥幸暴力抗法,给民警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不应有的风险和挑战。特别是驾车碰撞的危害性特别大,往往给民警造成重伤或死亡。 从本案现场监控来看,朱某某加速逃跑,完全不顾民警的生命、健康和安危,犯罪意图坚定,主观恶意深厚。 违法后,能否改正,是对公民法律素养和道德操守的考验; 冲动和任性不仅无济于事,还会使他人处于危险之中,最终受到加重处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呼吁社会在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要养成良好的执法习惯,给予人民警察更多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中,每个人都不仅是参与者、建设者,更是分享者和受益者,自治、法治、道德的有机结合,才能形成更加和谐、美好、文明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某某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暴力手段严重危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其行为构成袭警罪; 朱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处罚。朱某二十犯了两项罪,多项罪名应当同时处罚。 朱某某被带入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朱某某曾因盗窃、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因此酌情从重处罚。

英台律师提醒]。

行为人明知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民警将身体靠在驾驶室车窗内,但仍突然加速撞车逃离狭窄空间,造成民警被撞或挤压,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属于“使用枪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人等严重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以袭警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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