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强律师对赌博犯罪的研究,禁止抄袭和抄袭。
1.如果你被逮捕了,你承认了你所做的事情,你承认了你的罪行,有可能是无辜的吗?
2、有没有可能通过承认赌博供述的金额和非法所得的金额来减少金额并保留财产?
答案是:完全有可能,供述只是证据之一,关键取决于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得到其他证据的证实,否则,即使被告人认罪,承认一定数额的违法所得,最终也未必成立。
今天,我就从认罪的角度来谈谈如何争取清白,减少违法所得。
经常有一些赌博**,在被捕后,为了取保候审,或者因为被诱使供述、误导等原因,在最初的几次供述中,他们承认自己违背自己的意愿做了**,并任意承认了违法所得的数额,然后在头脑清醒后又收回了供述。
许多律师认为,仅供述的数量就是真实的,但事实并非如此,例如,在我处理的几个案件中
箱。
1、供述认罪,承认抽取利润超过150元,撤销供述成立,法院不认定有罪。
我们先来看供词:供词承认做了**,抽水获利150多元。
公安机关认为,讯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被告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从赌博中获利150余元***。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司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虽认罪,但因取证程序违法、证据不足,最终撤销了供述,法院未认定15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
案例二:供述承认自己获利200余元,后来又反悔,最终检察院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为4万元。
忏悔:
检察院意见截图:最终认定违法所得为41060元,不超过供述所述的200元。
案例三:被告人供述从水泵中获利150余元,公安局、检察院认定被告人获利300元以上,随后被告人反悔,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提取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
被告供述:承认抽水150余元。
检察院认定被告人违法所得300元以上。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违法所得数额25万元以上。
案例4:犯罪嫌疑人供认自己获利200余元,但由于**服务器在海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此无法核实和识别。
1.关于供词问题及如何处理撤回的供词。
在处理案件时,我们的律师会审查供词的以下几个方面:
1.有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疲劳审讯等情形。
2、供词是否形成稳定。
3. 是否有其他证据证实供述?
4.供词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
与证人的证词和同案被告的其他供词相矛盾。
与银行对账单相矛盾。
与电子数据相矛盾。
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
应考虑以下原则和法律规定:
如果你不相信供词,如果你认罪,你就不会被定罪。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不信供。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所有案件的量刑都要注重证据、调查研究,供词不能轻易相信。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罚; 被告人没有供述,证据可信、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给予处罚。
证据是可信、充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罪、量刑事实均有证据支持;
(二)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
(三)综上所述,对案件证据的认定,排除了对查明事实的合理怀疑。
审查取得供述的过程和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强调以下内容: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讯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讯问笔录的起草、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标明了讯问的具体开始和结束时间、地点,第一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实确认;
(三)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告知其法定人员或者适当的成年人在场,是否有相关人员在场;
(四)讯问女性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五)有没有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被告人供词的情形;
(六)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是否有重复,以及再次发生的原因;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随案移交;
8)被告人的辩护内容是否符合案件事实和常识,是否有矛盾之处;
(九)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能否与同一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辩解以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有矛盾,是否可以合理解释。 必要时,可以结合现场执法录音、讯问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笔录等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以及如何处理撤回的供词。
对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全部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辩护进行审查。
被告人在庭审中反悔,但不能合理说明反供理由或者其论点与整个案件的证据相矛盾,其审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其审前供述可以采信。
被告人重复庭前供述、辩护,但庭审供述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 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辩解重复,庭审不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庭前供述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
二、关于认罪的一些基本问题和注意事项。
在网络赌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被告的供词来回走动的情况,其实他们不知道如何处理,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1)忏悔的内容。
这类案件的供述内容我已详细总结,公安机关的讯问范围一般不超过我总结的范围。
2)需要注意的事项。
1、注意侦查机关常用的审讯手法,懂得处理,不要随便说说拿不懂或记不清的事情,实事求是。如果您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您有权要求律师。
2. 不要为了保释候审而违背自己的意愿承认某些事实。 取保候审不是目的,取保候审后,如果证据充分,应该如何判刑。
3.关于**账户:你是否拥有**账户,无论是**账户还是玩家账户。 实践中,网络赌博犯罪主体的身份大多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确定的,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因过度使用网络身份而否认犯罪事实或记忆模糊,则犯罪主体的同一身份将陷入被动状态。
在不确定具体内容的情况下,请勿在一些截图或**上随便签名。 特别是账号截图、绑定银行卡截图、注册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等。
特别注意**账户中手机号、QQ号、绑定银行卡等的识别。 特别是绑定的银行卡有问题。
在某平台刘某案中,供词最初承认绑定了4张银行卡,4张卡共流入600多元,检察院认为被告无法对600多元作出合理解释,认定刘某通过赌博获得600多元。
被告在法庭上翻供,称自己只绑定了一张银行卡,其余钱是虚拟货币和服务器租赁的钱,但无法提供炒作虚拟货币的账户信息。
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但采纳了该意见书,在撤回供述后,最终认定刘某违法所得290元以上,案号:(2019)甘某某二十星初79号。
4、有无促销活动,是否针对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 我正在开发的五个赌博平台之一就是这种情况,其中广告链接链接到丹麦的**而不是该国的**。
5、关于线下问题:线下会员中是否有线下会员和赌徒,线下会员中是否有测试号、空**、僵尸号、机器人号、礼品号等,是否有用亲友信息注册的号码。
在胡案中,他在侦查阶段供认自己招募了1000多名会员参与赌博,但在法庭上收回了供词,称这些会员是由总站分发的,招募的会员并不多,公安机关无法核实赌博资金明细和会员明细; 因此,法院认为,公诉人对1500多人的指控不成立。 撤稿成立。 案件编号:(2018)冀二十行初774号。
6、关于赌资问题:是否接受投注,是否代他人上下注,是否有投注金额,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双向流动问题。
在某平台**案中,被告在此前的供述中承认自己开发涉及的赌博资金超过694万元,后来又撤回供述,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意见书。
7. 关于非法所得问题:
你要分辨你的收入是靠自己赌博赢来的,还是发展下线的边际。
在2019年我接手的某平台**案中,**最初承认自己获利超过179元,后来又收回了自己也参与赌博并赢了150多元的供述,抽水只抽到了10多万元,最后撤消成立。
上下线是否有返利,预热黄金等。
在您控制的账户上投注是否会产生回扣。
你是否能对自己的收入有一些合理的解释,你是否做虚拟货币交易、虚拟交易、其他业务等。
在很多案件中,有被告人反悔,说自己有合法收入,很多案件,反供后的意见被采纳。
如果您不确定具体情况,请不要随便勾勒您的银行对账单。
在办理案件时,我们经常会遇到被告人自己勾勒出银行对账单,确认为违法所得,然后反悔的情况。 今年我遇到的两个**案,都是银行对账单抽取,供词被收回,说是乱画的,不是说钱的流向一定会被承认。
网上赌博**涉嫌开赌场刑事案件,供词并不是最重要的证据,我们的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不要陷入误区,认为像很多传统案件一样,口供可以决定一切,在网赌**开赌场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是定罪最关键的证据, 它的作用大于口供,如果电子取证没有问题,即使是零口供也可以定罪,所以我们的律师要在这类案件中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就要掌握电子证据盘问的经验和技巧。
下一篇文章中,我将详细谈谈这部分的经验和处理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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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犯罪研究(1):从账户中争取清白
网络赌博研究**犯罪(2):从忏悔中争取清白”。
网络赌博犯罪研究(三):从电子证据中争取清白
网络赌博犯罪研究(4):从被抓的原因中争取清白
网络赌博犯罪研究(五):从推广和引流中争取清白”。
网络赌博犯罪研究(6):减少赌博资金和非法收益 - 保全财产
在线赌博**犯罪研究(7):减少下线数量”。
网络赌博犯罪研究(8):赌博中刷水刷牙的定性问题
作者:张洪强律师,**禁止抄袭。 张洪强律师专注于赌博直播网络犯罪的研究。
张洪强律师对赌博犯罪的全方位研究,有兴趣的可以搜索张洪强律师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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