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治理模式的现代化和演进,中国需要完善犯罪附带后果制度,同时通过扩大轻罪和轻微犯罪的刑事立法来强化社会治理功能。 课题组认真总结了中外犯罪附带后果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深入分析了我国刑事附带后果制度的特点和不足,提出了完善刑事附带后果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刑事附带后果制度和机制,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我。我国犯罪附带后果制度的基本情况。
在中国,犯罪的附带后果是指对犯罪人、其亲属或者具有特定社会关系的人的犯罪、刑罚记录所给予的权利或者资格的限制、禁止或者剥夺。我国犯罪的后果对防止犯罪分子再次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1.立法地位。 除刑法第37条之1、第一百条规定的禁止执业和举报犯罪记录外,其他犯罪的附带后果主要由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以“刑罚”为关键词的北**报官网搜索结果,截至2021年,涉及罪犯本人的附带后果的法律法规共计388部,其中法律52部、行政法规10部、司法解释52部、部门规章258部、党内法律法规15部、集团法规15部、 以及 16 项行业法规。除少数国家和**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关于对罪犯亲属确定刑事附带后果的规范性文件,大部分都是由地方有关机关制定的,效力水平较低,但罪犯亲属和有特定社会关系的人的部分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甚至剥夺。
2.主要特点: 社会防卫是我国犯罪后果的基本功能。 造成犯罪附带后果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被惩罚的人再次犯罪。 我国法律法规对违法者就业资格的限制,主要是基于在特定职业中存在重大利益**,可能引发对被刑事处罚人员的累犯考虑。 根据国际累犯率数据,三年内出狱的囚犯再定罪率在英国为66%,瑞典为65%,爱尔兰为51%,德国为48%,法国为48%,美国为45%,奥地利为32%。 据统计,我国累犯率为:63%, 1990 86%, 1996 111%, 1286%,2006年为148% 和 1598%,2012年为14%,2016年为17%2017年为24% 221%。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累犯率明显较低,这与我国犯罪后果的设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关系。
3.主要特点: 首先,有很多类型。 根据中国法律,犯罪的附带后果主要有八种类型,即职业禁止、承担如实报告等具体义务、禁止或限制考试资格、限制定居、限制获得信誉或荣誉、不包括社会保障、限制与危险操作或收养有关的行为、在一定期限内拒绝签发护照。 据统计,有160多项法律法规限制因就业和执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的资格。 其中,对国家机关职业资格的限制有26种,如不能担任公务员、法官、警察、检察官等; 涉及企事业单位的19类职业限制,如不能担任银行高管、国企高管、**行业高管、保险业高管等; 禁止或限制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30类职业,如禁止担任仲裁员、拍卖师、房地产经纪人等。 一些地方政策还限制有犯罪记录的居民通过点定居,对于有特定犯罪记录的公民,在一定时期内限制他们进出该国。
其次,它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犯罪的附带后果不仅适用于犯罪者本人,也适用于犯罪者的亲属和具有特定社会关系的人。 有犯罪记录的人的亲属和有特定社会关系的人在就业、上学、入伍和社会活动方面也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例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聘办法》(2007年11月6日废止)规定,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直系亲属、旁系血亲、旁系血亲中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申请参加人民公安考试。 另一个例子是《征兵政治审查规定》(2014年7月1日废止),其中规定,对主要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其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亲属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征召服现役。
第三,它存在时间长。 在我国,在许多情况下,犯罪的后果没有时间限制。 一旦罪犯被定罪和判刑,犯罪的后果将终生伴随他,从而将罪犯标记为犯罪。 除了法律的附带后果外,犯罪者还对他们的犯罪者标签产生负面影响,这种影响存在于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所有领域,包括对活动的有形限制和无形的负面社会评价。
二、我国犯罪附带后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它不符合现行刑法的功能要求。 目前,我国刑法中对重罪的依据设定了犯罪后果,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与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数量和种类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定犯罪”在所有犯罪中的比例从1979年刑法的40%左右增加到现行刑法的85%左右。 从司法实践来看,2021年,全国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人数占生效判决总数的84人6%。可以看出,刑法的犯罪种类和刑罚功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主要转变从规范自然犯罪人和实际犯罪人到规范法定犯罪人和危险犯罪人,从惩罚和威慑功能向风险预防、行为规范和社会治理转变。 根据1979年《刑法典》实施的罪行的后果已不再符合现行《刑法典》的职能要求。
2.设置主题和设置方法不规范。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犯罪附带后果的主体和方法作出规范性要求。 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犯罪后果相关法律外,**机构、青年女性、行业协会等可以对有犯罪记录的人设置工作和生活限制,犯罪后果分散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以及行业文件中, 团体和组织有很多类型,很难保证伴随的后果设置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3.它违反了惩罚和自我责任的相称性原则。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附带后果不区分重罪和轻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以及罪犯本人及其亲属。 多数情况下,轻罪、重罪、故意罪和过失罪、当事人及其亲属都设定了相同的附带后果,导致轻罪、过失犯罪人、罪犯亲属承担过多、过重的附带后果,违反了刑事责任和处罚比例原则,以及自我责任。 根据课题组的问卷调查结果,超过80%的被调查者认为,犯罪后果的设定应区分重罪与轻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当事人及其亲属。
4.这不利于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附带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剥夺或限制了犯罪者重返社会工作和生活的机会。 目前,我国有160多项法律法规对因就业和执业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的资格施加限制,使出狱人员难以找到工作。 例如,根据某市对出狱人员就业情况的调查结果,37%的出狱人员因犯罪记录而难以找到工作,31%的人因政治审判问题而难以找到工作。 对就业资格的限制缩小了罪犯的再就业范围,76%的罪犯受雇于私营企业,67%的人从事体力劳动。
三、治外法权国家所犯罪行后果的确定。
1.美国。 在美国,所有罪行都会受到刑事后果的影响,被判犯有重罪、轻罪或其他罪行的人将自动受到法律惩罚、取消资格或处于不利地位。 同时,建立犯罪记录删除制度,应申请人的请求,司法机关可以依职权删除或封存犯罪记录,并按照特赦令,禁止相关利益攸关方查询已被删除的犯罪记录等,犯罪者将恢复普通公民身份。
2.德国。 在德国,因重罪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应被取消担任公职五年的资格,并剥夺从公共选举中获得权利的权利,法院可以剥夺被判刑人的参选权或公职投票权,期限不少于两年但不超过五年。同时,如果被取消资格或权利的期限已超过一半的期限,并且可以预期被定罪人将来不再实施故意犯罪,法院可以恢复被定罪人的取消资格或权利。
3.俄罗斯。 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满一年后,被判处比剥夺自由刑轻的人刑期届满一年后,因轻罪或中度重罪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刑期届满三年后, 因严重罪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刑期届满六年后,因特别严重罪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刑期届满八年后。
4.日本。 日本建立了一种刑事处罚的消灭制度,根据该制度,如果刑期已满或免除,但10年后仍未判处罚款或罚款以上的刑罚,则宣布的刑罚无效; 对罚金以下刑罚的执行已经完成或者免除,五年后仍未判处罚金以上刑罚的,宣布的刑罚不再有效。
5.法国。 法国建立了复职制度,将犯罪分为三级:违警、轻罪、重罪,每项犯罪都可以复职,但调查期限不同,犯罪越严重,侦查期越长,累犯调查期加倍。
四、完善我国犯罪附带后果制度应当掌握的原则。
1.服务于社会治理原则。 犯罪后果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以服务社会治理、夯实党的治理基础为价值目标。 据统计,从2016年到2021年,全国法院共判处罪犯729人10,000人,涉及约2000万人。 因此,建立和实施附带后果的犯罪,应以符合社会防卫要求为前提,以群众的认可和赞扬为首要考虑,以增进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和支持为目标。
2.国家立法原则。 犯罪附带后果的产生涉及限制或者剥夺行为人相关权利的,国家立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将现行法规中关于犯罪附带后果的成熟规定纳入基本刑法、行政法和民法,使犯罪附带后果合法化、制度化。 地方法规可以完善适用方法,但不得造成附带后果。
3.相称性原则。 犯罪附带后果的设定应当遵循相称性原则的要求,在适当性、必要性、平衡性的基础上,在保证社会防卫功能的实现、最大程度保护公共利益、提高社会治理效率的前提下,对犯罪附带后果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及其亲属的相关权利,应当控制在最低限度或者最低限度内,努力做到对罪犯及其亲属权利的精准科学限制。
4.惩罚和自我责任的相称性原则。 区分轻罪和重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分别设置不同严重程度的附带后果,以最大限度地适应犯罪附带后果的设定。 区分犯罪人本人及其亲属和具有特定社会关系的人,以对犯罪人本人设定附带后果为原则,对罪犯亲属和具有特定社会关系的人设定附带后果除外,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对犯罪附带后果的责任。
五、关于完善我国犯罪附带后果制度的建议。
1.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 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将认罪认罚的轻罪和轻罪案件纳入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 对于没有直接被害人或已经获得被害人宽恕的轻罪和轻微犯罪案件,原则上对所有人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 同时,应建立相对不起诉的配套制度。 如果建立了不起诉试用期制度,则设定了不起诉试用期,相对不起诉制度只能在试用期届满后适用。
2.完善犯罪后果制度。 首先是遵守国家立法。 伴随犯罪后果的立法主体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他机关、部门不得制造犯罪的附带后果。 二是区分犯罪的严重程度、故意和过失,设置有区别的附带后果。 一是设置轻微犯罪的轻微附带后果,将法定刑罚为拘役以下的轻微犯罪排除在犯罪记录报告制度适用范围之外,公安机关不保留轻微犯罪记录,轻微犯罪的罪犯在工作和生活中不受任何限制。 其次,轻罪有条件地伴随着较轻的附带后果。 对于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职业禁令或限制只对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工作和生活事项施加。 第三,重罪有适度的抵押。 犯罪行为与工作生活事项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是确定严重犯罪附带后果的基本条件,对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事项不受限制。 第四,过失罪的设定小于故意犯罪的附带后果。 疏忽罪犯的职业限制仅限于与犯罪有关的职业。 第五,罪犯的亲属和具有特定社会关系的人一般不会设定附带后果。 只有极少数涉及政治安全等特殊职位的职业,才对罪犯的亲属和具有特定社会关系的人设定职业限制。 三是建立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制度。 将犯罪记录消除期限定为五年,自刑罚完成之日起五年终了消除犯罪记录。
3.完善权利和救济制度。 一是建立投诉审查制度。 赋予通过诉讼对犯罪后果的承担者寻求救济的权利。 当事人认为适用附带后果违法的,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司法机关经实质审查后应当裁定是否撤销附带后果。 二是建立权利恢复制度。 法律规定了如何恢复因犯罪而被剥夺或限制的罪犯的权利和资格,明确了附带后果的终止时间,以及恢复权利的主体、时间和程序。 三是建立法治宣传体系。 区分不同主体,分别设立法治宣传职责。 通过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大力宣传,营造适用犯罪后果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制度的适用效果达到最佳效果。
4.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 针对当前影响罪犯回归社会的犯罪附带后果适用不当等问题,司法机关可以及时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规范对罪犯就学、就业、社会活动等限制。 在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不当影响。特别是要严格控制对罪犯亲属的限制和影响,除非必要,否则不得在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对罪犯亲属施加限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都经济学院联合课题组,主持人:傅国庆、刘传专)。
*:人民法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