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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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经常使用笔记本电脑进行工作。 在一次团队合作中,新同事小王没有电脑,张先生好心地把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借给了小王。 过了几天,小王没有来上班,问了人事,原来他已经辞职了。 但是小王没有把电脑还给张总,这有点麻烦,因为张总这台电脑里还存放着很多工作文件,张总赶紧给小王**打了个电话,结果变成了空号,张总脑袋瞬间长大了......
好在张先生还有一台苹果笔记本可以使用,暂时不影响他的工作,但是如果他需要用小王借用那本笔记本上的文件,就得重新制作,这就很麻烦了。
没过几天,苹果笔记本电脑就出现故障,经常停电,无法正常使用,于是张先生只好找电脑维修部门处理。 维修部赶紧修好并通知了张先生,张先生去取电脑时,发现维修部桌子上的一本笔记本和他借给小王的笔记本很像。 知道这本笔记本是作为二手笔记本等着处理的**,张先生假装买了,打开一看,真的是自己的,密码没有修改,文件还在。
这太好了,张先生连忙向对方打听情况,得知是店里的二手电脑。 张先生向对方说明了情况,愿意还钱,但修理厂以价格较高为由要了天价,比买新机器还贵!
一怒之下,张先生拍照取证,将对方告上法庭。 谁知判决结果大出人意料,法院认定修理厂“善意取得笔记本”,张先生无权追回!
张先生很疑惑,他的东西被偷了又卖了,他找不回来了什么是“善意收购”?难道是法官为了私利而徇私枉法,找了个借口?
张先生咨询了一位律师,律师告诉他,判决书并没有真正的问题,因为法律确实有规定。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受让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行事;具有合理**的转让;如果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进行登记,且受让人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且满足这三个条件,则受让人已合法取得所有权,即使该财产是从无权登记的人那里购买的, 业主不能再要求赔偿,而只能向无权**的人要求赔偿。
律师还告诉他,当时应该一起起诉小王,这样就算确定维修部门是善意取得的,也可以要求小王赔偿。 现在,如果小王仍然被追究责任,他就必须再次起诉。
周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现实生活中,以下一些情况也会有这种风险,希望大家遇到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
1.物品被借给他人使用;
2.送修或委托维护的物品;
3.委托他人保管、保管的物品;
4.在他人的场所或仓库内储存、储存物品;
5.以他人名义买房;
6.股权是代表他人持有的。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是贵重物品,当事人应尽可能标明物品的所有权,注明所有者、当前状态(维护、保管、保管等),或时刻注意产权,以便更好地保证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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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311条无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在下列情形中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b) 合理的**转移;
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应依法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应将受让方交付给受让方。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但无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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