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好保卫蓝天的仗,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入空气保护特殊期后,全省加大了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当、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落实等行为的执法力度。 现公布5起涉气典型案例,希望全省排污单位以此为警示,自觉守法。
1、衡阳市某轧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不力一案
案情简介:根据该部门“四不两直接”反馈问题,2023年9月3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家轧管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近两年内五次未落实重污染减排措施。
查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1年版)》对5项违法行为进行逐案处罚,共计罚款155项20,000元。
2、长沙市宁乡某混凝土企业未落实严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例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30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执法人员在重污染天气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混凝土企业生产线仍在生产,停产措施未按照管控等级要求落实。
查处:该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空气污染的,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保部门实施封存办法,查封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混凝土生产线。
3、岳阳市汨罗市某工厂未落实严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案例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在一次重污染天气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门厂模压板车间仍在生产,燃气相关工艺停工措施未按照管控等级要求落实。
查处:这种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0条和《环境保护部门查封办法》第4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对成型生产线(热压机、导热油炉、锅炉)进行了封存。
四是永州市某建材企业未落实严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30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一次重污染天气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建材企业制砖车间仍在生产,燃气相关工艺停工措施未按照管控要求落实。
查处:这种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0条和《环境保护部门查封办法》第4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对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
5、怀化市志江某林业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营的案例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7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知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林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在用燃煤锅炉废气通过排气筒直接排放,未安装处理设施(其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
查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拘留公安5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