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新的《彩礼司法解释(附规定)》。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2-01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近年来社会彩礼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发布了《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 2024年。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消费的升级,彩礼金额不断增加,各地从几万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彩礼,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和《民法典》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返还彩礼的纠纷也有一些规定, 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彩礼纠纷案件的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既然最高人民法院也根据之前各地出现的问题,做出了统一的司法解释,下面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第。

1、进一步明确禁止以结婚彩礼的名义索取财物。

尽管《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禁止通过婚姻勒索财产。 但这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再次明确了这一原则,将这一原则作为《规定》第一条的主要内容,表明了法院打击这一不正当趋势的决心。

第。

其次,它区分了日常生活中容易与彩礼混淆的几个金融类别。

首先,《规定》明确,是否为彩礼,应根据支付彩礼的一方的目的、时间、财产价值,以及送礼人和受礼人的事实,以及双方当地的风俗习惯来确定。

其次,《规定》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实践中容易与彩礼混淆的几个财务类别,包括:一方当事人在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日支付的赠与、价值不高的现金赠与; 以表达或增进一方感情为目的的日常消费支出; 和其他价值不大的财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各类经济支付的目的是纪念特定节日或增进双方关系,价值不大的金钱支付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第。

3.补充,婚约双方的父母可以作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实践中,曾发生过婚约双方父母按彩礼支付和领取的案例,这符合我国某些地区的风俗习惯,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在此基础上认定,婚约双方的婚姻或父母可以认定为婚约双方当事人诉讼案件。需要注意的是,《规定》充分尊重了子女和女儿的婚姻在中国传统习俗中由父母处理的事实,也充分考虑了传统习俗和习惯在实践过程中的影响。 基于上述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对是否将婚约双方或双方父母列为当事人作出如下规定:“婚约项下财产纠纷,可以由婚约一方和实际支付彩礼的父母一方作为共同原告; 婚约的另一方和实际收到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在离婚纠纷中,如果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双方仍然是夫妻。 换言之,在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下,婚约双方的父母可以作为当事人,但在要求返还彩礼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双方仍被认定为当事人。

第。

4、除结婚登记要求外,还新增了两项返还彩礼的规定。

过去支付彩礼是为了达到结婚登记的目的,所以在以往的案例中,结婚登记多是考虑是否退还彩礼的主要因素,但在近几年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闪婚”或“未婚怀孕”等情况, 而单纯把结婚登记作为是否返还彩礼的要素,并不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一种是针对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或结婚时间较短的夫妇。 考虑到男女双方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并未公开举行婚礼或“隐婚”,或者双方婚后没有同居,甚至因为婚前了解不够而“闪现”。 如果认为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则不支持要求返还彩礼,这不利于保护双方财产的余额,特别是如果彩礼是在全家人的帮助下支付的。

第二种是针对未登记结婚但长期同居并有“夫妻现实”的“准夫妻”,即使女方未婚怀孕,或未婚生子。 “考虑到双方已经生活在一起的事实以及保护妇女身心健康的原则,特别是在怀孕或已经分娩的儿童的情况下。 如果认为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并退还彩礼,则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

针对上述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还明确,应当以彩礼和嫁妆的实际使用情况为依据,结合同居生育的事实和双方的过错,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和返还的具体比例。

以下是《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详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为正确审理彩礼纠纷案件而制定的。

第一条 按照结婚习俗支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彩礼而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2条禁止以结婚为借口索取财产。 一方以结婚为借口,以彩礼的名义勒索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支付财产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支付时间和方式、财产价值、赠与人、受赠人等事实,确定彩礼的范围。

在下列情况下支付的财产不是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场合赠送的礼品或者价值不高的现金礼品;

2)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而进行的日常消费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产。

第四条 夫妻财产纠纷,婚约一方和实际支付彩礼的父母一方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婚约的另一方和实际收到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在离婚纠纷中,如果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双方仍然是夫妻。

第五条 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要求退还按照习俗缴纳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同居时间较短,彩礼金额过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和嫁妆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彩礼金额等事实,决定是否返还彩礼和彩礼的具体比例。 同居的情况和怀孕的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以及当地的习俗。

人民法院在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时,应当综合考虑彩礼支付人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付人家庭经济状况、当地风土人情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一方要求退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和嫁妆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同居、同居、共同受孕等事实; 根据双方的过错等事实,并考虑当地习俗,决定是否退还彩礼及退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第一、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在本规定施行后申请再审的案件,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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