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赌博,但怎么可能在法律上构成赌博犯罪呢?
首先,1979年《刑法典》规定了赌博罪,直到《刑法修正案》(VI)第18条第2款将“开设赌场”的行为与赌博罪分开,并确立了独立的犯罪,即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赌博罪,规定:“聚众赌博或者以牟利为目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赌博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聚众赌博、赌博为生意的行为。 多次参与赌博但不以赌博为生,或提供赌场或赌博设备但不从中获利的犯罪者,不能被判犯有赌博罪。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起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盈利金额5000元以上;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总金额5万元以上;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与赌博者总数超过20人;
4、组织10名以上中国公民出境赌博,收取回扣、介绍费;
(五)其他因聚众赌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牟利为目的的,应当立案起诉。
由于聚众赌博是犯罪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的行为,即告完成。 以赌博为职业的人是普通罪犯,只有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没有犯罪未遂。 行为人犯赌博罪,同时实施其他赌博罪的,应当合并处罚。
最后综上所述,“聚众赌博”形式的赌博罪应当具备以下犯罪的具体要件:
1.以营利为目的。 没有必要赚取实际利润。
2.地方不稳定。 场所可以临时组织,场所的临时变更不影响赌博行为的正常进行。
3.赌博人员的特殊性。 赌博参与者通常是有赌博恶习并与组织者有特定联系的人,社会上不特定的人通常不允许参与人群赌博。
4.它是隐藏的。 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人群赌博的人,都对法律保持警惕,为了逃避打击,人群赌博的行为是在秘密组织中进行的,一般是在废弃、闲置、封闭、容易逃脱的地方进行。
5. 关闭。 一般情况下,“众赌”行为的组织者是事先为赌徒约定的特定人员,其他人员不能随意加入。
6. 暂时的。 “聚众赌博”行为,通常是事先在选定的地点和地点临时组织特定赌博参与者,赌博行为持续较短时间(或三两个小时或半天半),参与赌博的赌博参与者将在赌博行为完成后解散。 目前尚不确定是否会再次组织赌博,是否会有相同的人参与赌博,以及是否会进行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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