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处理方法
调查和确定
对于下列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违法集资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支机构和财务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进行调查查明: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投咨询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平台、专业农民合作社、共同基金组织等吸收资金的组织;
2、以发行、转让股权和债权、募集资金、销售保险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或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
3、以货币、股权等承诺支付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形式吸收实物回报;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媒体、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公开传播资金吸收信息的;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
调查措施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侦查:
1、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2、询问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其说明有关事项;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4、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相关账户依法查处。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明。 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挠。
处置措施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查封相关经营场所,查封或扣押相关财物;
2、责令非法募捐人、违法募捐人追回变卖相关资产,返还募捐资金;
3.根据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非法集资处置牵头部门的决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限制非法集资个人或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措施,须经处理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资金清算
募集资金的清算**包括:
1、非法募集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由其转换的其他资产;
3、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4、非法集资人隐瞒、转移的非法集资或者相关资产;
5、广告费、代言费、溢价费、福利费、返利费、佣金、非法集资获得的佣金等经济利益;
6、其他可作为募集资金清算资金的资产。
防止非法集资
1、严格监管:地方各级人民要建立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保障综合管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本领域违法集资的风险调查、监测和预警工作。
2.严格准入: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范围等商业登记的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含有“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理财”、“股权众筹”等字样或内容。
三、广告信息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募捐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募捐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违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的监控。 认定违法集资牵头部门存在违法集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相关违法集资广告。
广告代理商、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检查,核实广告内容。 广告代理商不得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含有募捐内容的广告提供设计、制作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四、金融机构的义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止非法集资的义务:
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和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二)加强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3)严格依法落实大额交易、可疑交易举报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财务管理部门分行、派出机构和违法集资处置领导部门。
五、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要开展常态化的预防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或载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向社会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表现形式; 以及投资风险教育,以增强公众对预防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违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应当开展预防非法集资公益宣传,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监督。
6、如何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处理非法募捐的牵头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涉嫌非法募集。
国家鼓励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处理非法集资的牵头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信箱等举报方式,在举报中设置举报栏,受理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对举报人保密。
*:网资火城。
免责声明:**本文旨在传达更多信息,促进法律的普及。 如有**标示错误或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持权属证明与青海法普联系,我们会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