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日,来海南打工的白领李明通过中介公司租了海花岛3号别墅一个月,租金2万元,押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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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退租前必须做好房屋的打扫工作,如果提前终止合同,租金将不予退还作为对出租人的补偿。
李明住了10天后,因为需要回老家,他向中介公司申请提前退房,中介公司同意了,但要求李明先付完剩余的房租和水电费,再安排工作人员上门验房。
李明觉得有道理,于是出资1房租5万元,水电费500元,等工作人员上门验房。
2月13日,中介公司职员小王来到李明租住的别墅,一进门就皱着眉头,说李明卫生做得不好,地板上有灰尘,桌子上有杯子,厕所里有毛巾,让李明把卫生清理干净, 否则押金将不予退还。
李明觉得小王的要求太过分了,他说自己已经收拾好了,只是留下了一些生活用品,这些都比较正常,不影响验房,合同里也没有具体的卫生标准,只是说要做好卫生工作, 他做到了。
小王不听李明的解释,坚持要李明再打扫一遍,并说如果李明不听话就报警,说是李明把房子弄坏了,要赔偿。
李明很生气,觉得小王是故意给自己刁难,想占自己的便宜,于是也报警了**,让**处理。
* 迅速赶到现场,了解了双方的情况,认为这是一起民事纠纷,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明和小王不甘让步,拒绝让步,最终**只能向儋州市住住建局报案,由儋州市住住城建设局查处。
2月16日,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调查处理情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客退租前必须做好房屋清洁工作,该局已约谈中介公司负责人,并出具了《更正通知书》, 要求中介公司规范经营,不得任意扣留承租人的押金,不得对承租人提出无理要求,否则将受到法律处罚。
同时,该局也提醒租户,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争议内容及时提出异议,或拒绝签字,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1.合同中的卫生条款是有效的,但不是强制性的,因为它没有具体说明卫生标准和接受方式。
《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合同效力的一般条件是当事人具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实表达意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李明与中介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退租前必须做好房屋的打扫工作,该条款符合合同的一般条件,有效,双方均应遵守。
但是,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卫生的具体标准和验收方法,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因此,该条款不是强制性的,不能作为扣押定金的依据,也不能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
2.中介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的不动产交付承租人使用,保证承租人的正常使用权,不得无故拒绝续租或者提高租金,不得无故扣留承租人押金。
中介公司作为出租人的第一人,应当遵守出租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李明使用,保证李明的正常使用权,不得无故扣留李明的押金,也不得对李明提出无理要求。
中介公司职员小王要求李明重新打扫房子,否则不退押金,并扬言要报警,说李明损坏了房子,要求赔偿。
3.租客的行为是合理的,因为他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一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目的使用不动产,不得改变不动产的结构或者用途,不得转租、出借不动产,不得损害不动产的权益或者价值。
作为承租人,李明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和水电费,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了房屋,没有改变房屋的结构或用途,没有转租或出借房屋,也没有损害房屋的权利和价值。
在李明退租之前,他已经把房子打扫得干干净净,没有留下任何垃圾和污渍,只留下了一些生活用品,不影响房子的卫生条件,也不属于房子的附属物,应该不会影响验房。
李明的行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中介公司不得无故扣留其押金,也不得对他提出无理要求。
本案反映出租赁市场存在一些问题,如中介公司经营不规范、租赁合同条款不明确、承租人权益保障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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