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辞职证明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日期、职务和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辞职证明中载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更正。
实践中,经常有争议的是,除上述内容外,用人单位还会在辞职证明中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说明解雇原因可能会对员工的再就业产生影响。 那么,在离职证明中,是否可以列出法定内容以外的事项呢?
202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24年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 本案为优秀案例之一,为便于阅读,王律师根据判决书原文重新编辑了以下内容。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日,俞某通过一家外服公司被派往一家公司工作。
2024年4月1日,于先生与公司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约定余先生担任服装质检部品管主管。
2024年12月29日,公司向余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原因的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
2024年1月8日,俞先生收到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称“特此证明,俞先生于2024年10月1日加入我公司,辞职时担任高级质量控制员职务。 由于业务合并,公司决定终止该部门的所有业务。最后一个工作日是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俞某诉讼请求:公司依法向俞某出具了辞职证明。
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日期、劳动者的职位、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
本案中,虽然公司在余某离职后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余某对该证明的内容提出异议,声称公司未在辞职证明中载明劳动合同期限,岗位不正确,所用英文未翻译, 以及实际受雇时间陈述不当加入缺乏事实依据的非法定项目,这不符合法律。 我们对此的分析如下:
关于雇佣合同的期限根据查明的事实,于某于2024年3月28日首次与公司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双方于2024年4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职位公司提供了2024年6月18日董事会决议、2024年7月29日邮件等证据,支持俞某原品管主管职务被撤销,俞某职位变更为高级品控师的说法。经审查,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该请求等事实,以及俞某关于恢复劳动关系后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我陈述,难以确定俞某自2024年8月3日起从事质量控制主管工作。俞某声称其工作岗位没有变化,一直担任质量控制主管,要求公司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出具离职证明,缺乏事实依据。
但需要指出的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法定内容来看,相关证明不仅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具有证明劳动者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功能。 虽然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余某并未担任品管主管,但从余某在公司的工作经历来看,他长期担任品管主管,在12月31日离职前,他被调任为高级品管主管的岗位仅一年多, 2021.
同时,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中国通用文字也是标准汉字。 因此,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公司应在离职证明(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用标准汉字注明余某的工作经历,包括质量控制主管的工作经历。
关于俞某在公司任职时间,根据俞某工作单位及2024年10月1日前后案件证据,难以确定余某所称的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工作经历是否属于辞职证明中应载明的在公司工作年限范围。 因此,本院不采纳俞某的异议。
关于俞某对辞职证明的异议,称“因业务整合,公司决定停止部门所有业务”。但是,结合解除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当注明劳动合同期限,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和所从事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证明中客观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在俞某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公司宜不包含相关内容。
判决是,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出具辞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案件编号:(2022)胡民终13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