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装修公司要求消费者在签订正式装修合同之前签署“备案合同”,同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近日,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费者委员会)、成都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市消费者委员会)在受理投诉咨询时,发现多起因预签《举报合同》引发的装修纠纷。 针对这一现象,12月18日,两地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发布消费者警示,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此类“举报合同”时要谨慎,必要时可拒绝签署,直接要求其与经营者签订正式合同。
今年9月底,成都市消费者陈女士被装修公司的“定价”吸引,预先签订了“备案合同”,并交纳了210000元。 随后,由于装修公司因擅自涨价而无法达成正式合同,陈女士要求退还定金,但对方拒绝。 陈女士向成都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经成都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装修公司退还了押金。
据消费者介绍,《上报合同》内容比较简单,对工艺、工期、装修材料等没有约定。 消费者往往被装修公司所谓的“定价”、“全包价格”和优惠礼品所吸引,同意预先签订“注册合同”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在签订正式合同时,消费者发现许多条款与装修公司之前的承诺不符,无法达成一致。 当消费者要求退还定金或预付款时,商家拒绝,消费者面临失去定金或不得不进一步签订正式合同的被动局面。
成都市绿色家居行业协会会长程刚表示,“上报合同”的预签已成为装饰行业比较普遍的现象,销售人员所谓的“全包价格”和“定价”口头承诺不可信。 在设计方案尚未确定、具体工艺不明确的前提下,房屋的装修无法准确计算,造成现场不时加项目的情况,从而引发纠纷。 《举报合同》没有约定消费者对合同有异议时如何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款项,这对消费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报告合同》中约定的装修预付款或定金主要是为了保证装修企业的利益,装修公司利用这种合同对**消费者。 一些装修企业甚至恶意利用“备案合同”榨取定金或预付款,骗取消费者。
四川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世辉认为,该装饰企业未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误导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家装的用料和工艺非常复杂,装修公司前期没有设计图纸、施工图就含糊不清或者不公开表,从而在施工过程中通过“低**高添加”获得更大的效益。 这种行为涉嫌违反《**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将**商品价格提高到标价之外,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第20条,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 不得误导消费者。如果目的不是为了真实交易,而是打着“全包价格”和“固定价格”的幌子设下陷阱,引诱消费者与其签订“报案合同”,当消费者发现后,故意制造消费者违约,以扣除高额违约金或保证金获利, 实质上是“定金**”涉嫌合同造假。董世恒建议,消费者在必要时可以请律师协助审查合同,在选择装修公司时也可以参考公司的公开信息,以免落入消费陷阱。
两地消委会认为,装修经营者「定价」及「全包价」承诺内容与后期实际施工情况不符,是造成此类纠纷的重要原因。 由于“举报合同”内容不明确,预先签订此类合同可能导致消费者在发现问题并要求退款时未能承担违约责任。
两地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此类“举报合同”时要谨慎,如有需要,可拒绝签署,直接要求与经营者签订正式合同不要相信所谓的“固定价格”、“全包价格”,以及“最后优惠配额”和“建样板房”等促销活动;先签订合同后交定金,以免冲动付款后对合同内容有异议时陷入维权的被动境地;要求商家将口头承诺的内容写入合同附件并签字;检查合同的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检查合同的图纸、预算等关键附件,并由双方签字。 (记者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