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仲裁规则草案(第7版)》在《新加坡国际仲裁规则草案》第6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多项重大创新本文将重点列举和解读相关关键条款。
1. 关于特定产业的时间表(详见第1条)3)。
2. 合并:将SIAC管理的两个或多个未决争议合并为一个仲裁程序(详见第16条)。1/16.9);附加依据:所有仲裁程序都涉及常见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见第16条1(c)(iv)/16.9(c)(iv))。
3. 程序的协调:该规定涉及涉及共同法律或事实问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程序的存在(详见第17条)。
4、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国籍:当事人国籍不同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应指定一名与当事人国籍不同的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详见第十九条)。7)。
五、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可采用“列名程序”。 (详见第19条。8)。
6.偏离当事人约定的指定程序:当裁决存在不公平的风险时,可以变更当事人约定的指定程序(详见第十九条)。11)。
7. 关于仲裁庭秘书:书记官长根据仲裁庭的建议,在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指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的一名成员担任仲裁庭秘书(详见第24条)。1(b))。
8、关于首次产生的管辖权异议:被申请人缺席时仲裁庭可以自行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详见第八条)。1)。
9. 关于“备忘录式”的提交(详见第33条)7)。
10. 关于仲裁语言(详见第37条)1)。
11. 强制披露第三方资助协议(TPFA):第38条;仲裁庭组成后当一方当事人可能与仲裁庭成员发生利益冲突时,不得签订第三方资助协议(详见第38条)。4)。
12. 争端的初步解决(详见第46条)。
十三、关于缩短驳回申请的期限:仲裁庭应当自申请提出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或者裁决(详见第四十七条)。4)。
14、明确约定费用保证(详见第48条)和理赔保证(详见第49条)。
15、裁决书的电子签名(详见第52条)2)。
16. 将裁决草案提交SIAC总书审查的时间缩短至30天(详见第53条)。
17、裁决公示:当事人视为同意SIAC可以作出裁定、裁定、命令或SIAC仲裁庭排除敏感信息的任何合理决定;除非任何一方在仲裁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反对此类免除(见第 60 条)。
18. 信息安全:新规定保护与仲裁有关的共享、存储或处理的信息。 在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和程序的其他适当阶段,仲裁庭将与当事人讨论应采取的信息安全措施,并向当事人发出指示。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遵守协议,仲裁庭有权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制裁、命令或赔偿损害赔偿或费用(详见第61条)。
关于作者:
李敏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英国法学硕士,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员,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中心仲裁员,墨西哥仲裁中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际隐私专业协会注册信息隐私专家(CIPP E),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市律师协会规划规章委员会委员,社会责任推进委员会委员,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律师团委书记, 浦东新区律师青年联合会副会长,浦东十大优秀青年律师浦东法院首批特邀律师调解员之一。
李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重大商事争议解决与国际仲裁、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国际**及并购投资。 在10余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中,李敏律师先后为30余家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及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境外企业、地方**及行业协会等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客户涉及金融投资、国际**、房地产、航运、网络游戏、电商平台、食品餐饮、 医疗器械、文化传媒、新能源汽车等诸多领域。
李律师还拥有英国柯文斯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和工作经验,拥有数百起国内知名诉讼和仲裁案件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国内外仲裁机构办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经验,熟悉各类证据发现、证人盘问等庭审技巧,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和预期的案件结果受到客户的高度评价。
此外,李律师还在中船科学《中国流通经济》、《新金融》等国内多家核心期刊发表专业文章,实践事迹和时事评论被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70多家报刊采访报道和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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