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是一件甜蜜的事情,男女双方经常通过赠送贵重物品、给对方发红包来表达爱意,但这种分手后“割伤”的金钱纠纷又怎能说清楚呢?12月8日,上司法院在苗族“糖糖区巡回法院”和苗镇综合管理中心、调解办公室成功调解了该案。
据悉,双方都是00后,在朋友的介绍下迅速坠入爱河,交往几个月后,男方求婚女子李某为妻。 但李某认为,方某没有工作,收入不稳定,不想进步,也不想谋求进步,所以不适合家庭生活。 于是,李某和方某多次吵架,矛盾日积月累,最终决定分手。 恋情结束后,李某和父母提出将恋爱期间的金钱兑换全部清算,并要求方某赔偿36万元等2000多元的“恋爱费用”,双方协商不成,纠纷多次发生。
为尽快消除矛盾,苗族人民法院干警积极与苗镇综合管理中心、调解办沟通,参与联合调解,协助化解矛盾纠纷。 考虑到双方处于恋爱关系中,有一定的情感基础,决定通过调解妥善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 因此,民警、调解员从双方纠纷的症结入手,耐心地向当事人及其家长讲解《民法典》相关条款的规定,从各方角度分析利弊,引导当事人从“情感”和“法律”的角度看待纠纷, 理性沟通,相互理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方某自愿赔偿李某360,000元,此后双方将不再就此事向对方索要任何赔偿或其他要求。 至此,争议已成功解决。
下一步,上泗县人民法院将继续贯彻积极司法、“抢占前端、防患于未然”、双赢、多赢、双赢的理念,以政治沟通与和谐的方式结案,推进法院审判工作现代化,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解优势, 积极打造“枫桥式人民法院”,用心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和司法满足感。
法官提醒
一般而言,男女交往期间的小额财产赠与或日常消费费用,应视为维持双方关系或共同消费的必要费用,不应要求分手后返还。 比如买衣服买鞋、特殊节日给对方送礼等日常消费,以及表达爱意等有特殊意义的红包或转账,都是免费赠送,不是借贷。
对于夫妻之间支付的大量财产,例如汽车或房屋的购买价格,通常是一方为结婚或同居而赠送的礼物,属于有条件的礼物,可以要求返还。 如果双方关系结束,目的没有达到,赠与人可以要求赠与人返还,通常要考虑赠与人的财产状况、转让目的、日常生活习等因素。
*:上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