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西城,女子牵着狗在街上散步,一位70岁的阿姨路过时,突然尖叫一声倒在地上,然后拉着女子不让女子离开,说自己被女子的狗吓到了,要求女子赔偿。 女人愣了愣:“我怎么了!(北京**等)。
据悉,李女士饲养了一只身高约40厘米的松狮犬,并在大兴区办理了狗牌。
事发当天,李女士带着狗狗在西城区大街上散步,一位70多岁的阿姨路过时突然摔倒受伤。
随后,阿姨拉着李女士阻止李女士离开,并被狗吓坏了,向李女士索要赔偿。
李女士愣了愣,以为自己的狗狗没有碰阿姨,阿姨自己摔倒了,和她无关。
双方争吵不休,阿姨于是报了警,自己去了医院。
医院诊断阿姨为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阿姨随后在医院接受了**,出院后,她向法庭起诉了李女士。
在法庭上,阿姨仍然坚称自己被李女士的狗吓倒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面对阿姨的抱怨,李女士不仅以为自己有狗证,拴着皮带遛狗不碰阿姨,还认为阿姨说自己被狗吓倒了,没有任何证据!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李女士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1.首先,侵权有四种类型。
1. 是否有不当行为;第。
2、是否存在损害事实;第。
3、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第。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是一起损害饲养动物的侵权案件。 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即只有责任是由于过错造成的。
在因饲养动物而造成损害的侵权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只有当有证据表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时,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具体来看,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李女士的狗只是一只大型犬,根据事发地的规定,不允许猛犬和大型犬,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带狗出门时应避开。
因此,李女士本人也有明显的违规行为和明显的过错。 本案中,李女士是否应负责任,关键在于李女士的不当行为与姑姑的受伤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一方面,所谓因果关系,其实就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虽然李女士的狗狗没有和阿姨接触过,但对于普通人来说,陌生的狗狗在进入自己的安全边界时,都会有恐惧。
与刑事案件不同,证据确凿,事实充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为应当证明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 它应确定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简而言之,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足以达到很高的概率。
具体到这个案例,阿姨突然看到一只大狗,基于害怕摔倒,极有可能。
本案中,只要阿姨完成基本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就转移给李女士,如果李女士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阿姨因其他原因摔倒,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充分的举证责任。
而正是基于以上,大姨说自己被李女士的狗吓倒了,而小姑娘想证明反之亦然,法院在庭审后认为应追究小姑的责任,在核实了大姨的各种损失后,法院判决李大姑应赔偿大姨750,000元。
3、最后,本案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再次提醒广大爱狗人士,一定要文明养狗!远离人群!避免伤害他人和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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