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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号]〔2006〕邛崃民初字第1127号。
*]《人民法院报》,2024年1月1日,第6页。
案情要点]夫妻双方有义务保护自己和彼此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夫妻一方以公开侮辱的方式损害另一方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使夫妻关系难以为继的,应当准予离婚。
全文]刘韡诉陆凯离婚纠纷案。
2024年12月,刘伟和他介绍的男子陆凯在四川省双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不生子。 他们一直住在一起,直到2024年4月,此后一直分居。 陆凯对同居期间的经济开支不满,虽然双方多次谈判,但双方还是无法达成协议。 2024年8月,陆凯冒用邛崃市公安局阳安派出所名义,在刘伟经商生活多年的浦江县城鹤山镇张贴类似“通缉令”,称刘伟是双流县人, 现居浦江,并称自己曾利用婚姻骗取钱财,获利高达15万元。如果有人知道他的下落,请立即与邛崃市阳安派出所联系。 陆凯还公布了阳安派出所关于公告**的报告,由阳安派出所签字,并注明公告日期。 刘伟气愤不已,请求法院准许原告刘伟与丈夫陆凯离婚,理由是公告内容严重损害了刘伟的名誉和夫妻感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是基于夫妻关系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男一女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调解不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离婚:(一)已婚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烟的。
毒药和其他坏习被反复教导;(四)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刘伟请求离婚,根据上述规定,并无明确准予离婚的情形,只能从以下情况来分析判断:(5)原告刘伟与被告陆凯的关系是否确实破裂。 原告刘伟与被告陆凯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后成为合法夫妻。 刘伟作为妻子,吕凯作为丈夫,在共同生活中要忠心耿耿、互相尊重、互帮互助,建立平等、和谐、文明的夫妻家庭关系。 这种相互尊重不仅表现在生活中的相互尊重上,也表现在人格上,特别是在名誉上,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尽最大努力保护自己和对方的名誉不受侵犯。 被告人陆凯违反这一义务,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经济纠纷,在双方因家庭经济开支发生争吵而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冒用公安机关名义,在原告经商、居住量大的地方张贴类似的“通缉令”, 说原告没有做好本职工作,利用婚姻骗取钱财,长期走私香烟(如果原告走私香烟,被告只能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这实际上是侮辱原告的行为,造成原告名誉受损。因此,不知名人士阅读了公告内容,极大地损害了原告刘伟的道德品质和声誉,对不知名公众的思想产生了负面影响,影响了公众对原告的评价。 被告人陆凯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原告人格尊严,严重伤害了原告与被告夫妻的感情。 庭审中,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认定原告刘伟与被告卢某关系破裂。 原告的离婚申请应予支持。 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