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
顾德福与王秀梅于2024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下儿子,取名顾瑞欣。 2024年7月,顾德福第三次起诉妻子王秀梅离婚,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2、儿子顾瑞欣与王秀梅同住,王秀梅承担她的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直到她独立生活......;第四,王秀梅放弃了对家产的分割,顾德福从捐赠的房子里拿出22万元交给王秀梅,给儿子顾瑞欣买房。 同年11月,顾德福将22万元交给王秀梅。
2024年2月,顾德福与王秀梅再婚。 同年9月,顾德福起诉王秀梅离婚,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于同年12月2日达成离婚协议,内容为:“1、顾德福与王秀梅自愿离婚;2、儿子顾瑞欣与王秀梅同住,2024年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他的赡养费,所以顾德福同意从2024年1月起每月支付500元,直到顾瑞欣独立生活3、关于顾德福对顾瑞欣的探视权及家产分割问题,双方同意遵循(2008)常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
2024年8月16日,顾德福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调解函第二项,理由如下: 1、2024年11月,双方调解离婚。 此后,他履行了根据调解协议向儿子支付赡养费的义务。 2、2024年2月,双方再婚并登记重新开始婚姻生活,但最终因不和再次起诉离婚,但承案法官警告,如果离婚儿子顾瑞欣的赡养费按照前一案的离婚调解文件执行,判决将不准许离婚。 3、基于上述情况,他只好接受调解,但问题是,前一个案件的离婚调解协议已经为儿子顾瑞欣的22万元子女抚养费预约了,而且他已经全部付清了,现在本案的调解书要求他每月再交500元, 这显然是非法的。
裁判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通过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原调解文书中涉及的双方财产分割事项只能依法申请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双方可以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变更。 本案中,从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准备的民事调解书来看,第二项也是顾德福申请再审的内容,内容涉及“儿子顾瑞欣与王秀梅同居,2024年离婚协议中未约定赡养费, 所以顾德福同意从2024年1月起每月支付500元,直到顾瑞欣独立生活为止“,这是本案当事人以调解协议的形式就婚生子顾瑞欣的赡养费达成的协议。申请再审的顾德福请求对约定的调解协议进行再审,这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至于古德福关于原审法院法官干预案件处理、强制调解的论点,古德福不予采信,因为他在复查上诉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所述,顾德福在本案中申请再审离婚调解书,不符合离婚案件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理由。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再审人顾德福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