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业务对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融资业务各项账簿、记录的完整性、正确性,避免因融资记录错误或会计处理不当而导致债务、融资费用信息不真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募集资金活动各类账簿、记录的会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会计凭证的编制。
1、募资申请获得批准后,会计应根据实收资本(股本)明细账、债券存根记录和公司股利(利润)分配计划,编制借款利息、股息或债券本金及利息发行清单。
2、债权由承销商出具的,需与承销商签订协议,按协议编制记账凭证。
第四条 审核会计凭证。
1 审计师应根据融资合同或融资协议的条款,仔细审查偿还本息时应付本息的准确性。
2. 核数师需仔细审查股利分配表中应付股利总额及个别股东应付股利的准确性。
3.审计人员需要仔细核实利息支付清单和凭证。
4、经审计师核实后,由审计经理签字报财务部经理审批。
5、财务部经理对备案凭证的正确性和发行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签字,交财务总监审核。
6、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经理,由财务部经理指导出纳办理本息偿还和分红支付手续。
7、会计凭证审核过程应以书面形式记录,禁止跳过级别或缩短审核环节。
第五条 融资业务对账管理。
每个月末,总账会计需要与分账会计核对双方账簿中记录的金额和余额。 经核实后,双方在账户资产负债表上签字确认,确保融资还款业务的会计记录真实可靠。
1.账户凭证的核对。
财务部会计需按日、按月核对本息偿还应付本息、股利支付清单及单一所有者应付股利总额、付息及凭证清单(融资业务各类账簿、会计凭证及其所附凭证)。
2.对账。
1)总账之间的对账。每个账户的期初和期末借方余额之和应与每个账户的期初和期末贷方余额之和进行核对;每个账户的总借方金额应与每个账户当期的贷方总额进行核对。
(三)子分类账与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期末余额之和应等于总分类账中相关账户的期末余额。
3)会计部门财物明细账余额应与财物保管部门或使用部门相应保管账目或使用登记簿的余额一致。
4)对账方法是编制总账金额、余额试算表和子账金额、余额明细表等。
3.账目核对。
在账目一致的前提下,将每笔融资业务的账面金额与实物对账。
1)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应与每天业务结束时存入的现金进行核对。
2)每月底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未结账款编制与双方实际余额相符的对账表。
3)年终台前,应采用财产盘点法,对各种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如材料、商品、产品、成品、有价产品、固定资产等实物性,并与子账、保管户(卡)、使用登记簿核对数量。
第六条 如何处理账目与事实的不符。
1、发现账目或事实有出入的,要核对本付息清单中的应付本息、应发股利清单中的应付股利总额、分红付息清单中的应付股利总额和分红付息清单中的应付股利和凭证,找出差异原因在叙述和事实之间。
2、在对账过程中,如发现账核销有误,应立即查明错账原因,甚至应将账证核对源头,鉴定后立即按照规定的更正错误账的方法进行更正。
3 总账记录正确,但子分类账有错误,导致账目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准备“只有子分类账,不总分类账”的汇总凭证来更正子分类账。
4 当账目中发现有差异时,为了便于查找簿记工作中的错误,一般可以得到两个不同金额之间的差额,然后根据这个差额进行分析和发现。 有两种方法可以使用差值来查找错误:“除以 2”和“除以 9”。
5 应付本金和利息的金额必须定期与债权人核对。 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财政部所有。
第八条 本条例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后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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